本网讯(饶海泉) 俗话说:“出门在外,和气生财。”两名老乡同在外地做生意,本应互相提携帮助,却为了一点琐事争执动手,结果一个弄成七级伤残,一个摊上巨额赔偿。11月26日,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原告杨大珍(女)与被告吴国华(男)都是重庆市人,分别来到丘北县腻脚乡做生意,两人的店铺还相邻。2012年5月31日下午,原告到门口提水,看见被告的拖把放在水龙头上,便将拖把拿下来靠在被告家的铁门上,被告出门发现后便骂原告,两人相互争吵,被告越骂越难听,原告一气之下将被告家的一盆花打翻,被告便将原告推倒致其右膝磕在门口台阶上受伤。由于伤势较为严重,原告先后到丘北县人民医院、文山州人民医院、成都军区昆明总医院住院治疗58天,共支出医疗费72924.97元,并鉴定为七级伤残,还需后续治疗费57400元。事发后,丘北县公安局将该案立为刑事案件侦查,丘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以吴国华涉嫌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2015年9月7日,原告杨大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吴国华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217347.54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吴国华不能正确处理邻里之间矛盾纠纷,先对原告杨大珍进行辱骂引发争吵,进而又将对方推倒致其受伤,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并赔偿原告因此而造成的合理损失。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吴国华赔偿原告杨大珍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48222.9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