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朱黎源) 村委会在未经承包人同意的情况下,占用他人承包耕地修建公路,承包人多次要求村委会进行恢复,均遭到拒绝。近日,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案件,判决:一、被告新邵县大新乡田冲村村民委员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恢复占用原告刘小云、张丽的水田0.273亩;二、被告新邵县大新乡田冲村村民委员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小云、张丽青苗补偿费3476.5元;
2012年,被告为修建大新乡田冲村铁索桥及公路占用了原告刘小云、张丽等承包经营的水田0.8亩(樟森冲)。2012年农历12月16日,铁索桥竣工后,双方因被占用水田复垦发生纠纷,于2013年4月9日在新邵县大新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达成了协议,协议约定“1、田冲村修建铁索桥和公路占用刘小云、张丽的水田,由田冲村委会按照新邵县最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提存至大新乡国土所;2、在保证桥梁安全、公路通行的前提下,不需要占用刘小云、张丽的水田部分,由县国土部分设计复垦方案予以复垦……3、田冲村占用刘小云、张丽的水田由田冲村委会按照新邵县征地拆迁补偿最新标准补偿刘小云、张丽夫妇2年青苗补偿费,待国土部门复垦完成后一次性现金支付;……”但国土部门至没有出具复垦方案。2015年9月29日,原告与田冲村村干部张某经过实地测量,占用原告的水田已恢复0.227亩。庭审中,原告自认被告修建铁索桥和公路占用其0.3亩水田,被告实际占用原告水田0.273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修建铁索桥和公路占用原告的水田,虽经原告同意,但对剩余非必要占用的水田理应进行恢复。纠纷发生后,被告已经为原告恢复水田0.227亩。经新邵县大新乡人民调解委员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同意被告修建铁索桥和公路占用的水田不需要恢复,且铁索桥和公路已经修建完工。对于未恢复的部分,被告理应恢复,占用期间的青苗补偿费,也应当予以支付。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