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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保险法司法解释(三)》
发布时间:2015-11-27 10:17:42
本网讯(胡冰阳) 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就该司法解决的出台背景、制定过程及主要内容进行了详细解读,并回答记者提问。
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刘竹梅介绍,《保险法司法解释(三)》是在我国保险行业迅速发展、我国从保险大国向保险强国迈进、保险纠纷数量不断增长的背景下制定的。从我国新《保险法》实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布了两个关于保险法的司法解释,于2009年发布的《保险法司法解释(一)》主要是为了解决新旧保险法的衔接问题,2013年的《保险法司法解释(二)》主要是为了解决保险合同一般规定的适用问题,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重视人身保险,而由于法律规范的原则性,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情况,为此,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1次会议于2015年9月21日讨论通过《保险法司法解释(三)》重点要解决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在这次司法解释的制定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广泛征求了各级人民法院、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保监会以及保险行业协会的意见,听取了保险法专家的意见,还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可以说,这次司法解释的出台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广泛的民意性,符合法律的专业性和民主性的特征。 据介绍,在这次司法解释的制定过程中,遵循了注重防范道德风险;注重保护保险消费者;支持保险创新;厘清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等四个原则。因为人身保险合同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和投资属性,但首先是人身依附性,所以防范道德风险居于首要位置。同时由于人身保险合同的金融属性,要注重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且支持支持保险创新。同时作为具有强烈法律属性的协议,要厘清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使经济活动依法进行。 刘竹梅表示,《保险法解释三》的出台,是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保障保险消费者,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对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妥善化解当事人纠纷,维护公平的市场交易秩序,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刘竹梅重点阐释了《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的主要内容,该司法解释围绕上述四个原则从六个方面对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进行了详细规定。分别为1.明确人身保险利益主动审查原则,防范道德风险。2.细化死亡险的相关规定,鼓励保险交易。3.明确体检与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维护诚实信用。4.明确保险合同恢复效力的条件,维持合同效力。5.规范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保护受益人的受益权。规范医疗保险格式条款,维持对价平衡。 此外,《保险法司法解释(三)》还对保险金请求权的转让、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保险金给付、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的推定、故意犯罪如何认定等问题作了规定。 责任编辑:
胡冰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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