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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肇事逃逸保险拒赔 未履说明义务被判赔
发布时间:2015-11-25 17:00:23
本网讯(朱黎源) 肇事司机驾车逃逸,保险公司能否拒赔?近日,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该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岳麓支公司赔偿原告罗艳58000元。 2012年9月25日,曾小鹏持C1驾驶证驾驶原告所有的湘ANF058小型轿车在新邵县新田铺镇新光村十五组地段将杨某撞倒,曾小鹏驾车离开现场后又撞到曾某的房子,造成杨某受伤、曾某房屋受损、湘ANF058号小型轿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新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曾小鹏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向杨某支付了医疗费18823.98元,在新邵县新田铺镇交警中队的调解下向曾某支付了房屋损失费26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对湘ANF058小型轿车车辆损失进行了确认,确认原告维修湘ANF058小型轿车花费21012元。 肇事车辆湘ANF058小型轿车在被告人民财保岳麓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1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76000元的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与机动车损失保险均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向被告购买保险时,被告未就免责条款向原告尽提示与说明义务。曾小鹏与罗艳系夫妻。 经审理查明,肇事逃逸系免责条款,但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实其已向投保人就免责条款作出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依据保险法的规定,条款中的免责条款无效。在法官的释名和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上述调解协议。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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