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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少年溺死水塘 父母悲痛欲绝起诉获赔偿
发布时间:2015-11-25 13:46:16
本网讯(龙琴) 十七岁的少年谢某(化名)意外溺死在放学回家必经的水塘内,父母悲痛欲绝,将挖建水塘的华阳村上棠组和获得水塘承包权的熊飞诉至法庭,要求为其儿子的溺死进行赔偿。近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了这起生命权纠纷一案,维持原判,华阳村上棠组和熊飞共同赔偿谢某父母45482元,已支付的15000元执行时抵除。 2012年,谢某的父母谢明和刘玉丹经批准在本组土地上建住房,2013年11月,经华阳村委协调,上棠组与旁边村小组达成协议,上棠组将一块约6亩的农田挖筑成水塘,用来养殖和灌溉农田,该水塘位置在谢某父母建房下方几十米。熊飞通过公开投标取得承包权。2014年9月7日谢某学校放假后回家,下午四时左右骑自行车去新住房看装修后未回家,其父母等去新房子处找人,后发现在水塘内溺死,同时发现谢某骑的自行车停放了坡下,衣服放在水塘边的树根下。9月11日,谢明与上棠组达成《谢某溺水死亡事件调处协议》,上棠组先垫付15000元用于安葬,以后以法院判决为依据,多退少补。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华阳村上棠组和熊飞承担20%的责任,共同赔偿谢某父母共45482元。谢某父母不服,提出上诉。 法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上棠组将田地挖成水塘时,以及熊飞承包养鱼后,只考虑到此处远离村庄,不会有小孩来玩耍,而肇事水塘并不在封闭禁区,边缘水深超1.3米,两被上诉人应知如水性差的人误下水塘会有生命危险,二上诉人没有设置警示标识提醒水深危险,以降低安全隐患,二上诉人由于疏忽及过于自信,未尽此义务,对未成年人谢某的死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谢某年满十七岁,有相应的危险认知能力,由于过于自信溺水而亡,自己负有重大过失,且其父母谢卫明和刘玉丹承担疏于教育管理的责任。据此,二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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