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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孩子”天台扔石块砸坏车 监护人连带担责
发布时间:2015-11-25 11:54:08


    本网讯(鲁维佳 李磊)  俩“熊孩子”小区天台上抛石块,造成两辆轿车被砸毁,砸坏车的砖头具体是哪名孩子扔下的?现场却无直接证据。孩子家长也拒赔损失,此种情形下,谁应当承担为车主的损失买单?责任又该如何划分?2015年11月24日,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共同危险行为”侵权责任纠纷,一审判决,两名孩子的监护人对车辆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刘先生家住郑州市惠济区某小区。2015年8月31日下午5点左右,正准备开车出门的他突然发现自己停放在楼下的一辆新款奔驰轿车的前挡风玻璃被砸坏。车周边还散落着大小不一、形状各类的水泥块及石块,有的甚至和甜瓜一样大。眼见爱车“受了伤”,刘先生立即报了警,并向小区物业反映了情况。随后,刘先生为此更换了挡风玻璃,花去维修费7980元。

    当日,同小区的李先生也发现自己的雪弗兰轿车右后门及右后叶子板处砸损,现场情况与刘先生的极为相似,均散落着水泥石块若干。为将爱车恢复原貌,李先生也花去了900元的维修费用。

    警方在接到刘先生和李先生报警后,在小区物业配合下,调取了事发现场的监控录像,并结合附近群众的描述,发现“肇事者”竟是小区内两名不满十周岁的孩子李某某和赵某某。随后,通过向两名孩子了解了情况,并走访询问两人的家长,事发经过逐渐浮出水面。当日下午4点左右,放学回家的李某某和赵某某通过小区电梯和天台通风口,爬到所居住楼栋的楼顶天台玩耍。据赵某某回忆,两人当时在楼顶玩得比较野,互相打闹,还比赛往楼下扔东西看谁扔的远。由于当时小区天台正逢装修,各类建材、水泥块随意堆放,两人就各自挑捡水泥块向楼下扔,看谁扔的远。“当时扔下去后,有听到类似玻璃被砸碎的声音,我和李某某意识到可能闯祸了,就从天台跑下去了。”

    小区院内的监控录像也证实了赵某某的陈述,在当天下午4点多时,李先生家雪佛兰轿车上方,确实有水泥石块“空降”下来,碰到车身后落到地上散碎一地。

    由于8岁的李某某和9岁的赵某某未达到刑事责任能年龄,两名孩子不承担刑事责任,但两名孩子的行为已构成民事侵权,理应承担民事责任。随后,就后续赔偿问题,经过多次协商,刘先生及李先生无法同李某某及赵某某家人达成一致。

    于是,2015年9月18日,刘先生及李先生一同将李某某、赵某某及两人的监护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四被告连带赔偿车辆修理费用,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由于本案系同一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结果,惠济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合并审理。

    庭审中,原告方刘先生和李先生拿出了当天调取的物业录像、民警出警的执法记录仪录像、地面散落石块的大小和模样照片、询问现场居民和孩子时的录像、物业经理的证言等多个证据,“本案被告两个孩子向楼下抛掷水泥石块的行为致使轿车受损,依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两个孩子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监护人没能管教好自己的孩子,让孩子爬到楼顶那么危险的地方,未尽到合理的监管义务,也应该承担责任。”法庭上,刘先生和李先生两人一致要求被告孩子监护人赔偿损失。

    对此,被告李某某的母亲高月容出庭答辩称,并没有证据直接证明石头是李某某扔的,也没有证据证明车被砸正好是她家孩子扔石头造成的。“我家孩子才几岁,哪有那么大力气,录像里面显示我孩子承认扔石头,明显是被诱导的,一群大人围着他问来问去,他内心多害怕。”“这事应该怪物业,我家孩子那么小怎么就能爬到楼顶,天台又没有防护栏,万一我家孩子出事谁负责!”

    赵某某的监护人李佩兰也表示,虽然高空落石属实,但现在原告证据不足以认定正是孩子扔的石头造成的,所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原、被告双方争议较大、对抗情绪激烈。

    惠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李某某、赵某某在没有监护人带领的情况下,上至楼顶天台玩耍,将楼顶的水泥石块向楼下抛掷,造成将原告刘先生及原告李先生的车辆砸损,并花去相应维修费用,两侵权人应当对二原告的车损予以赔偿。

    虽然原告举证证据无法确切证明具体车辆是被哪位孩子扔下的石头砸损,但能够确切地证明是孩子抛掷的石块所致。被告亦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具体是李某某还是赵某某将车辆砸损的,故两被告应对原告刘先生和李先生的车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又因李某某和赵某某均系不满十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自身没有财产,两人监护人在本次事件中也未尽到监护职责,故两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某、赵某某连带赔偿原告刘先生车辆修理费7980元,赔偿李先生车辆修理费900元;不足部分由被告高月容、李佩兰予以赔偿。

    【说法】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这就是老百姓常说的“一人抛物,全楼承责”的规定。之所以设立该规则,主要是出于保护受害人权益救济最终能够实现,高空抛物关联的行为人较多,如果把举证责任设定过于严苛并推给受害人来承担,明显不太公平。当然,如果能确定物件是谁抛出的或者归谁所有,则由其赔偿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如果不能确切证明具体侵权人,则由该建筑物内的所有居民承担责任;如果赔偿后,找到了具体的侵权人,则由该侵权人承担责任。

    除此以外,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规定,实施了共同危险行为的侵权人,其中一人或者部分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在无法判别是哪一个侵权人实施的行为导致了损害后果情况下,实施了共同危险的行为人均应对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从本案情况看,有小区的监控、民警出警记录和录像、业主证言等多个证据证明两个孩子共同实施了“高空抛物”的危险行为,故侵权人在特定范围内是比较明确的,除非自我举证排除侵权可能外,这两个孩子应当对原告李先生和刘先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对于本案中涉及的未成年人实施侵权活动的行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也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具体到本案,虽然两名行为人不满十周岁,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加大对其父母的处罚力度,使其充分认识到自身监管责任的重要性,则是很有必要的。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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