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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触电而死 雇主与承包商等六方共担责
发布时间:2015-11-25 09:27:50


    本网讯(阿地拉吾守尔)  近日,新疆沙雅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触电致人死亡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被告工程承包人和转包人承担总损失的50%,供电公司、村委会、雇主、一同工作的雇员各赔偿总损失的10%。

     2014年3月2日,杨杰准备将位于沙雅县英买力镇某村62平方米的房屋扩建至86平方米,并将扩建工程承包给了李广,李广又将扩建工程转包给了陈云,陈云雇佣了没有资质的张平和王海为其承建。

    2014年5月30日,在修建该房屋过程中,张平在墙头上操作,王海站在地面上将连接用的铁丝扔给张平时,该铁丝缠绕在供电公司架设的高压电线上,导致张平触电死亡。

    事故发生后,张平家属找沙雅县英买力镇某村村委会、电力公司、雇主杨杰、工程承包人李广、转包人陈云和雇工王海六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起诉到法院要求六方赔偿各项经济损失756471.15元。

    张平为农业户口,经合计,他的各项损失约为217765.18元。

    沙雅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杰房屋扩建建设工程承包给了李广,李广又将扩建工程转包给了陈云,陈云为修建房屋雇佣了王海和死者张平,即李广、陈云与王海和死者张平之间形成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雇员在雇工期间因安全生产事故受到人身损害的,应由雇佣人承担赔偿责任。陈云明知死者张平无相应的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仍雇佣他,李广作为建设包工头允许陈云雇佣张平,李广和陈云应承担相互连带责任。据此,法院判决李广和陈云赔偿总损失的50%,供电公司、沙雅县英买力镇某村村委会、雇主杨杰、雇员王海赔偿各赔偿总损失的10%,自行承担10%的损失。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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