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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景区旅游被偷拍照片上报 起诉获赔5千元
发布时间:2015-11-25 09:26:20


    本网讯(郝雅静)  旅行中很多人都会拿起照相机拍拍风景,拍拍家人朋友,用照片记录下旅途中美好的回忆。美景美人总会成为镜头里的常客,日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肖像权纠纷案件。

    2015年6月,刘莉与朋友到某景区漂流,在游玩的过程中被景区公司人员拍照。随后,该景区于2015年6月16日,在未经刘莉许可的情况下,将其漂流照片刊登在《郑州晚报》B03旅游版面和《大河报》B03旅游版面上,并附有对景区的宣传性内容和联系方式。刘莉知道后多次找到景区协商,但该景区仅同意赔偿500元,双方协商未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被告未经原告刘莉同意,擅自使用带有原告肖像的照片刊登于报纸上,其目的为了招揽游客,获取利益,因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遂判决:1、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郑州晚报》和《大河报》上刊登因侵犯原告刘莉的肖像权,向原告刘莉赔礼道歉的声明。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赔偿原告刘莉损失五千元。3、驳回原告刘莉的其他诉讼请求。(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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