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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高院:司法保障和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
发布时间:2015-11-23 16:15:38
本网讯(丁力辛) 河北高院近日出台了《关于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于11月23日发至全省法院贯彻执行。 《指导意见》包括提高认识,增强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发挥职能,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沟通协作,推动建立京津冀三地法院协同发展机制等三项内容,共计31条。 《指导意见》指出,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京津冀协同发展是中央赋予河北的重大政治责任,是河北实现绿色崛起的重大发展机遇,是推进河北全面改革开放的重大战略举措。全省法院要勇于担当、积极谋划、奋发作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积极支持和服务协同发展大局,把协同发展这一首要任务提到决策和议事日程上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协同发展的重大举措上来,凡是有利于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行为,依法予以支持;凡是不利于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行为,依法严格予以限制;凡是反对和阻碍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行为,坚决依法打击。全省法院要准确把握“三区一基地”的功能定位,牢固树立创新、转型、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找准切入点和着力点,明确目标任务,集中力量,不断开拓发展新境界,切实承担起司法保障的职责与使命。全省法院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和省委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向京津先进法院看齐,树立“服务、学习、接轨”观念,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积极稳妥推进司法改革,着力改进司法作风,大力加强自身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不断提高工作能力。要认真梳理京津冀协同发展中可能进入审判领域的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努力提升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前瞻性和针对性。要及时掌握和跟进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产业政策、重要经济活动的落实执行情况,以及重点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保持与京津冀协同发展步伐同频共振。要正确处理涉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诉讼纠纷,既要确保司法程序公正严谨,又要保证司法服务高效便捷。 《指导意见》要求全省法院要依法保障和服务创新发展。助推发展新空间的拓展;助力发展新动力的培育;服务产业新体系的构建。要依法保障和服务转型发展。推动传统产业向中高端迈进;充分保障现代服务业发展;依法引导和规范现代农业建设。要依法保障和服务协调发展。依法推动实体经济稳步发展;助力县域经济发展增比进位突破;支持县城建设质量和水平的提升;助推美丽乡村建设。要依法保障和服务开放发展。积极促进对外开放;依法保护京津入冀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提供跨区域诉讼服务;充分发挥河北的护城河作用。要依法保障和服务绿色发展。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提高环保案件的专业化审理水平;依法惩治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建设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生态环境建设的保障;延伸环保审判职能。要依法保障和服务共享发展。助力公共服务供给;依法维护和谐劳动关系;依法保障省委扶贫政策的落实;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依法推进司法体制机制改革。 《指导意见》要求全省法院要深化与京津法院的业务合作机制建设。要加强三地立案受理信息交流共享,积极应对、妥善解决实行立案登记制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三地立案范围、立案程序、立案流程、立案费用规范一致。切实履行好京津冀三地法院已经签署的执行联动协议,构建统一指挥、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一体化执行指挥体系,构建三地执行工作新格局。加强与京津在文书送达、调查取证等方面的沟通、协调与协作,提高跨区域案件的审判效率。要构建京津冀三地法院大信访工作格局。加强远程视频接访工作,进一步拓展视频接访对接部门,实现三地视频衔接,拓宽视频接访覆盖面。要夯实涉诉信访工作信息化基础,建立信访信息化系统,推动建立覆盖京津冀三地法院的信访数据库,及时了解掌握最新信访动态。协调三地司法机关共同研究制定依法打击涉访违法行为的具体、可操作的实施办法,加大对违法上访行为的打击处理力度,努力构建京津冀三地大信访工作格局。要加强信息化建设的沟通协作。加强与京津法院在软件开发,大数据、云计算运用等方面的合作,提高信息化一体化建设和应用水平,推动三地法院审判、执行信息及法律适用规范性文件等资源的共享。要建立全方位、常态化交流协作机制。加强与京津法院的全方位、深层次沟通,进一步强化调研交流,及时研究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的司法需求和司法政策,探索有效推动协同发展战略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纠纷的方式方法。要密切人员交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尝试挂职学习,使人才资源互通互融,学习先进经验,切实提高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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