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赵翠芬) 近年来,个人与个人之间形成的帮工关系所发生的侵权问题极为常见。2015年11月17日,新疆沙雅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帮工人饮酒过量致死的生命权纠纷案件,法院最终判决被帮工人与同饮者酌情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2014年11月10日,秦军找魏杰明帮其拉运棉花,由于当天天气不好,拉棉花的活也没有干成。午饭的时候,秦军与魏杰明及其他三人在其家中吃饭,期间魏杰明与其他三人一同喝酒。酒后,秦军将魏杰明扶至房间内休息,到晚上十点钟的时候,见魏杰明还没有起床,秦军便叫魏杰明起床吃点东西,叫了几声都没有回应,秦军到屋里一看才发现魏杰明已经死亡。经法医检验,魏杰明系酒后呕吐物堵塞呼吸道引起窒息死亡。魏杰明的家属认为雇主秦军及一起喝酒的三人对魏杰明的死亡都负有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四人补偿各项损失303210.95元。
沙雅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魏杰明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充分预见喝酒过量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但其没有控制饮酒,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对自己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虽然魏杰明死亡的真正原因是其饮酒过量,并非在实施拉棉花帮工活动中造成的,但被帮工人秦军作为可期待利益获得者应当承担的补偿责任。其他三人在吃饭过程中饮酒本身没有过错,也无证据表明在饮酒过程中对魏杰明存在劝酒行为,但魏杰明饮酒后死亡,造成双方当事人利益失衡,故参与饮酒的三人应平等适当地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最终,沙雅县人民法院酌情判决秦军对魏杰明的死亡承担12%的责任,其他三人各自承担1%的责任,即秦军向死者家属补偿51545.90元,其他三人各自向死者家属补偿4295.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