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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带买方看房被“踹” 私下成交仍需付佣金
发布时间:2015-11-23 10:57:29


    本网讯(付建国 陈春霜)  由于房屋中介掌握着众多房源,许多人买房时都会选择找中介。中介为购房者提供服务,购房者需要支付一定佣金。那么,“中介”失败的情况下,购房者与售房者私自达协议,购房者是否要支付中介佣金呢?近日,黑龙江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给出了答案:不付佣金有违诚实信用,被告杨文宇夫妇支付给原告中介公司佣金10800元。

    案情回顾:买卖双方私下交易,中介索要佣金

    今年4月初,家住黑龙江省大庆辖区的杨文宇夫妇一起来到大庆高新区一房产中介公司,寻找合适房源。该公司工作人员吴新便带二人先后看了五处房屋。

  看过几处房屋后,杨文宇夫妇与房产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协议及看房确认单》。签完协议后,杨文宇夫妇表示对上述房屋中大唐世家的一栋楼房很中意,希望吴新联系房主与二他们见面进一步协商。

    因房主是学生,目前在外地上学,所以吴新联系上了房主的父母,组织他们与杨文宇夫妇在房地产经纪公司进行协商。

    经过多次磋商和沟通,但都因房主的父母要价过高而未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此次购房未能成交。

    之后,杨文宇夫妇未通过原告公司,再次找到了该房主的父母,与其进行协商,达成了房屋买卖意向,并办理了交易手续,交易价格为72万元。

  原告公司得知此事后,便向杨文宇夫妇索要中介费用,但被对方拒绝。为此,该中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杨文宇夫妇按照违约条款给付中介佣金53000元。

    法院判决:中介尽职尽责,客户应付佣金

    在庭审中,杨文宇夫妇辩称,该案系居间合同,原告公司并没有履行其应尽的义务,也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支付佣金条件;自己通过其他途径获取房屋的交易信息完全合情合法,作为购房人有权以更合理的价格选择交易条件,该行为不应视为对《居间合同》的违反;另外,原告公司也违背了居间人的诚实信用原则,无权要求购房人支付任何佣金及费用。

    被告出示了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协议及看房确认单》,协议第四条约定:甲方(杨文宇夫妇)看好乙方(房产经纪公司)提供的房源并成交,应支付给乙方房产实际成交价格的1.5%作为中介佣金费用及甲方自看房之日起六个月内,自己或通过第三方(未通过乙方)与房主达成交易,一经查实视为此次交易成功,甲方构成违约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诉讼费、公证费、律师费及相关费用,甲方应按照房屋在协议中登记价格的5%支付中介佣金给乙方。双方在此协议上签字、盖章。

    11月中旬,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买方有违诚信,但中介方索要佣金依据为违约条款,标准过高,故应予调整,最后按照合同条款中房屋成交额的1.5%支付佣金的标准,判决买方支付给原告中介佣金10800元。

    法官说法:居间合同生效,不付佣金有违诚实信用

    主审法官徐华楠说,该案系居间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协议及看房确认单》属居间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该居间合同成立并已生效。

    作为中介公司,原告已经履行了带领杨文宇夫妇看房的义务,并为杨文宇夫妇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契约提供机会,杨文宇夫妇与涉案房屋的原房主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且已经成交,杨文宇夫妇应向原告支付佣金。

    双方签订居间协议第四条之约定,法官认为该条款不是佣金条款,应系违约金条款。该条款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原告的损失,应予适当的调整。因此,原告以此条款主张要求支付53000元佣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应按照房屋成交额的1.5%支付佣金较为合理。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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