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小区停车被盗 未收管理费物业公司不赔偿
发布时间:2015-11-20 17:09:47
本网讯(吴红梅) 2015年7月23日,新疆阿瓦提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小区业主停放在单元楼门口的摩托车丢失了,起诉物业公司要求赔偿,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后,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1月15日判决驳回原告的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6月15日,艾亚搬到了新丽小区居住。入住没多久,管理小区的海天物业公司就向艾亚收取了从当天到次年的物业费。艾亚觉得居住的小区距离上班的单位有点远,就买了一辆两轮摩托车,每天骑车上下班。可是一天早上,艾亚要骑车上班,却发现昨天下班停放在单元楼门口的摩托车被偷走了,艾亚立即报了警,可是摩托车再也没有找到。艾亚有些生气,就想打车上班。可是打车上班也不是长久之计,2014年6月29日艾亚又买了一辆。可是12月份的一天早上,艾亚再次发现自己的摩托车不见了。艾亚这次有些傻眼了,但还是报了警。 报警之后,艾亚仔细想了想,自己的车辆停放在小区里,自己又每年交纳了物业管理费用,物业公司对小区进行管理,当然也包括看管业主的财产,物业公司对自己的损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艾亚与物业公司交涉无果后一怒之下将海天物业公司起诉到阿瓦提县人民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自己两辆摩托车的损失。 承办法官开庭后,双方当事人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海天物业公司辩称,虽然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但双方之间并未签订摩托车看管协议,也未收取机动车管理费,不同意赔偿原告的损失。 阿瓦提法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被告收取了原告的物业费,形成了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但原被告之间未签订摩托车看管协议,也未向原告收取机动车管理费。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自己丢失摩托车的经济损失20400 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原告艾亚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上诉称双方并未签订具体的书面物业服务合同,对于物业服务合同中提供的服务项目根本不知情。海天物业公司辩称其收取的物业管理费是按照发改委的规定收取的,并不包括停车占道费,公司只是对小区公共部位和公用事务进行管理,业主个人财产应由业主个人负责。 中院认为,艾亚和物业公司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没有异议,双方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但物业公司收取的管理费是为业主提供服务的成本报酬,既不是业主财产的保管费,也不是财产的管理费,故物业公司对艾亚的财产不存在保管的义务,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李冬冬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