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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肇事者领刑车主赔钱
发布时间:2015-11-19 10:43:27
本网讯(王希玉 柳延芳) 近日,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康学跃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由于康学跃没有驾驶证,借给康学跃车的肇事车主朱某某也要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13159.9元。 2015年5月29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康学跃无证驾驶小型汽车沿莘县通运路自北向南行驶至通运路南关桥北时,与骑自行车顺行的被害人毕某某发生侧面相撞,致毕某某受伤。肇事后,康学跃驾车逃逸,毕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康学跃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5年5月30日,被告人康学跃向莘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驾车肇事的事实。2015年6月1日被莘县公安局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第三项及第二款的规定为由,行政拘留二十日,2015年6月18日转为刑事拘留。 另据法院查明,2015年5月29日上午10时左右,被告人康学跃打电话向朱某某借车,朱某某当时正在地里干活,他便告诉康学跃车和车钥匙都在家里。康学跃随后从朱某某家中将车开走,朱某某当时并未询问康学跃是否有驾驶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康学跃违法驾驶机动车辆,致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康学跃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应对死者毕某某的近亲属进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朱某某在未审查被告人康学跃是否具有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将车辆出借给无驾驶执照的被告人康学跃,存在过错,对超出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限额范围的经济损失,朱某某应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与被告人康学跃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鉴于本案的事故系由被告人康学跃造成,确定由康学跃承担80%,朱某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为宜。被告人康学跃于案发后次日向莘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驾车肇事的事实,属自首,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康学跃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赔偿受害人各项赔偿金52639.6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朱某某赔偿受害人各项赔偿金13159.9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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