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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冒险”驾车酿悲剧当场撞死电动车主
发布时间:2015-11-18 14:53:22


    本网讯(刘万春 易义东)  该男子曾因脑血管破裂而患眩晕症,属于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人员,按照我国交通运输管理法的规定,此类人员禁止驾驶机动车上路,但该男子明知此规却胆大妄为,冒险驾驶一辆小轿车上路,结果在一路口处与停靠在等候区等待交通信号灯放行的一辆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主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单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2日11时10分许,被告人单军驾驶一辆本田小轿车沿江西省宜春市城区北路由北向南行驶,在通过宜春北路与袁山大道交叉路口时,与停在等候区等待交通信号灯放行的被害人邹某某驾驶的一辆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单军在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疾病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邹某某无过错行为,不负此事故责任。经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邹某某系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单军家属与被害人邹某某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28.2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以证实其指控,认为被告人单军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诉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单军定罪处刑。

    被告人单军对起诉书的指控没有异议。

    另查明,经江西省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出院记录、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单军曾因脑血管破裂在医院住院治疗后出院,并遗留间歇性眩晕症。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单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疾病的情况下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造成1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单军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已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28.2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单军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单军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单军当庭表示不上诉。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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