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广东一初中男生在女友家中约会意外高空坠亡
发布时间:2015-11-18 16:17:11


    本网讯(汪次安 余燕菱)  今天(11月18日),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向媒体通报,该县某中学一男生在其女友家中约会,不幸意外高空坠亡。日前,该院一审判决其女友及父亲承担六成赔偿责任,赔偿男生父亲人民币18万多元。

    据新丰县法院介绍,2014年5月30日,新丰县某中学17岁初中男生李某(化名)与女友陈某(化名)电话联系后,到陈某家中与女友见面、聊天。晚上7时许,陈某的父亲下班回家,陈某害怕父亲发现两人的早恋关系,于是让李某藏在弟弟的房间。21时许,陈父进入儿子房间时,发现李某从里面窜出后,追上并将其抓住,并询问李某进其屋里干什么,是不是来偷东西的,又询问了陈某是否认识,陈某否认认识李某。两人亦未说明系男女朋友关系。于是,陈父踢了李某一脚,找来皮带将其双手捆绑,后李某趁陈父进卧房寻找绳子之际逃走,因铁门反锁,李某想从阳台边绕过铁门下楼逃走,但不慎从阳台坠落至一楼身亡。李某坠落后, 陈某及陈父未下楼察看。事故发生后,新丰县公安局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并对受害人进行了死因鉴定,认定受害人系因意外高坠致颅脑、肺、肝等多器官损伤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日前,李某父母认为李某的女友陈某及陈父在事故当晚对李某实施了捆绑、殴打等暴力手段,导致李某坠楼身亡,对李某的死亡应负法律责任,故将被告陈某及陈父诉至法庭。新丰县法院经审理后对该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这起官司是生命权纠纷,属于一般侵权案件,当以过错原则归责。争议焦点为对受害人的死亡,受害人及被告是否存在过错及责任分担问题。本案中,受害人与被告陈某共同向陈父隐瞒相识、恋爱的情况,在受到陈父的强制措施后仍不表明其身份关系,而是选择逃跑,并且在逃跑中选择从无防护栏的阳台台面攀爬上铁门围栏的高度危险方式逃走,以致不慎失足从阳台坠落。作为一个接近成年的青少年,应当能预见到自己行为的高度危险性,受害人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法院酌定对原告的损害,减轻被告陈某、陈父40%的赔偿责任。

    陈某将受害人带入家中,对受害人基本人身安全负有保障义务,但在受害人被其父亲采取强制措施后,仍隐瞒与受害人相识、恋爱情况,并在看到受害人采取高度危险方式逃走时未采取任何措施,未尽必要的救助义务,对受害人的死亡负有一定过错,因此,法院酌定陈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陈某在案发时未满十八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赔偿数额应先以陈某的财产支付,不足部分由其监护人承担。

    陈父对未成年的受害人实施了一定的控制措施,这些行为未明显超出一般人在遭遇可疑的陌生人夜间潜入屋内时会作出的正常反应,无伤害的故意,但造成了受害人在逃跑过程中失足致死的后果,并在受害人坠楼后未下楼察看,尽必要的救助义务,陈父对受害人的死亡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法院酌定陈父对原告的损害承担20%的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5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