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儿子患精神病打伤邻居 父亲被诉至法庭索赔
发布时间:2015-11-16 14:42:35


    本网讯(张瑜)  有精神病史的儿子与邻居发生口角后出手将对方打伤,邻居将父子二人诉至法院索赔。 2015年9月21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民事案件。

    原告陈学凤与被告李发荣、李某某(化名)父子系邻居关系。李某某因精神分裂症于2013年10月16日至2014年1月16日在毕节精神病康复医院治疗。2015年1月23日上午8时许,陈学凤与李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李某某出手将陈学凤打伤。当地派出所将陈学凤送黔西县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同时将李某某送黔西县精神病医院治疗。陈学凤受伤后住院治疗20天,用去医疗费共计13 408.50元,鉴定费2528.00元。经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学凤损伤为轻伤一级。  

    2015年9月2日,原告陈学凤将被告李发荣父子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自己因伤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1 837.3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系邻里关系,原告陈学凤明知被告李某某患有精神病而与其发生口角,导致自己被李某某打伤,其对此次人身伤害事件应承担一定责任。被告李发荣明知自己的儿子患有精神病,其作为法定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致使被监护人将陈学凤打伤,故被告李发荣应当对陈学凤的伤情承担主要责任。本案中,李发荣应承担60﹪的责任,陈学凤承担40﹪的责任。按照“贵州省2015年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规定计算,陈学凤在此次事故中所遭受的损失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五项费用共计依21 538.10元,被告李发荣应当承担的费用为12 922.86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黔西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某的监护人李发荣赔偿原告陈学凤医疗费12 922.86元。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5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