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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劳务外包后玩金蝉脱壳 法院判付款
发布时间:2015-11-16 10:40:27
本网讯(李度) 近日,新疆阿瓦提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被告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承包的阿瓦提县多浪置业广场大楼部分劳务外包给原告闫政荣不付劳务费、不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其给付原告闫政荣劳务费66516元。 原告闫政荣诉称,2013年5月,自己与被告克州建筑公司签订阿瓦提县多浪置业广场涂料施工合同书,在被告承建的阿瓦提县多浪置业广场大楼工程干活,主要负责外墙乳胶漆粉刷,外墙乳胶漆总面积约为8000平方米、内墙约12000平方米。合同约定外墙每平方米11元,内墙每平方米7元。付款方式为原告前期垫付半个月生活费,后期按工程量支付50%,工程完工后支付70%,待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支付余下的工程款。工程施工50天后,被告拖欠工程款,原告无奈只好停工。工程款一共为176516元,被告已付11万元,余款66516元,被告至今未付。现要求被告克州建筑公司给付劳务费66516元。 被告克州建筑公司既未作答辩,也未向法院提交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务费。故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劳务费66516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闫政荣劳务费66516元,此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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