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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传统文化对人民法院审判职能延伸的影响
——以法院如何运用回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审判职能延伸为视角 作者:刘黎明 发布时间:2015-11-10 15:21:30
引言 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新课题,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与尝试。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在阐述能动司法的内涵时明确要求人民法院主动延伸审判职能,充分发挥司法服务作用。因此,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不仅要创新审判管理方式方法,还需创新审判延伸职能。对于民族地区基层人民法院来说,由于深厚的民族传统文化底蕴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各个层面的影响较大,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发现,民族地区的人们对传统文化习惯的信奉与认同,在有的地方甚至大于对法律的遵守,如果审判工作只是机械运用法律,不注重当地的传统,在一定程度上会使判决无法服人,判决也很难执行。民族地区基层人民法院该如何将优秀传统文化运用到审判实践中成为一个值得关注与思考的问题。笔者结合所在的孟村回族自治县实际,从回族优秀传统文化对民族地区基层法院审判职能延伸的作用和影响入手,就优秀传统文化影响下基层人民法院审判职能延伸的路径与方法进行探讨,建立长期服务机制,为审判职能延伸活动中的运用指导意见提出几点建议,以期对少数民族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审判职能延伸提供一点参考。 一、优秀传统文化及对历史的贡献 中国是一个文明古国,中华民族创造了博大精深的璀璨文化,为人类文明进步作出了不可磨灭的伟大贡献。在五千年的文明史上,我们的古人留下了浩如烟海的文化典籍,贡献了众多泽及人类、深刻改变世界面貌的发明创造。古代中国在天文历法、地学、数学、农学、医学和人文科学的许多领域,都曾独步一时。直到15世纪以前,中国的科学技术在世界上保持了千年的领先地位。中华文化具有海纳百川、地承万物的气魄,因兼容并蓄而丰富多彩,因推陈出新而充满活力,因特色鲜明而远播四方。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思想文化,必须继承和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过程,也应当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当代中国创造性转化、实现新的升华的过程。中国传统文化注重人的价值,强调以民为本。早在千百年前,中国人就提出“天地之间,莫贵于人”、“民惟邦本,本固邦宁”,主张治国须利民、裕民、养民、惠民。我们继承发扬这些优秀传统文化,就是要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发展依靠人民、发展为了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把人当做主体、把人当做目的,关注人的生活质量、发展潜能和幸福指数,最终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中国传统文化注重坚韧刚毅,强调自强不息。“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中华民族之所以能在五千年的历史进程中生生不息、发展壮大,历经挫折而不屈,屡遭坎坷而不馁,靠的就是这样一种奋发图强、坚韧不拔的精神。在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的不同历史时期,中国人民所展现出的进取精神、创造热情与顽强毅力,在应对各种艰难困苦和严峻挑战中焕发出来的伟大力量,正是这种自强不息精神的生动写照。中国传统文化注重“和而不同”,强调社会和谐。中国人很早就提出了“和为贵”、“和合”的思想,追求人际和谐、身心协调、天人合一的境界,崇尚“仁义礼智信、温良恭俭让”的美好人格,向往“人人相亲,人人平等,天下为公”的理想社会。今天,我们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实现物质和精神、民主和法治、公平和效率、活力和秩序的有机统一,便是对注重社会和谐的中国传统文化的发扬光大。中国传统文化注重“协和万邦”,强调亲仁善邻。中华民族历来爱好和平,中国在对外关系中始终秉承“强不执弱”、“富不侮贫”的精神,提倡“海纳百川,有容乃大”的胸怀,主张吸纳百家优长、兼集八方精义。今天,我们继承爱好和平的优良传统,就是要高举和平、发展、合作的旗帜,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定不移地走和平发展道路,既通过维护世界和平来发展自己,又通过自身的发展来促进世界和平,推动建设一个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中国传统文化注重团结统一,强调独立自主。中华民族自古以来便是一个多民族的统一的大家庭,很早就形成了“大一统”的观念。经过几千年的发展,团结统一的意识深深积淀、内化在中国人的文化心理之中。中华民族万众一心、自立自强的民族精神具有坚不可摧的力量,近代历经屈辱的中华民族经过全民族百年抗争重新站立起来。今天,中国始终坚持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始终坚持从本国国情出发,探索出一条独立自主的发展之路。换言之,中国传统文化塑造了中华民族醇厚中和、刚健有为的人文品格和道德风范,不仅对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巨大影响,为中国人的文化性格和行为方式的形成奠定了历史基础,而且对人类文明的发展已经产生并将继续产生重要影响。中华文化是我们共同的骄傲、共有的财富,是抹不去的生命“痕迹”。每一个中华儿女都是中华文化的承载者、传播者,有责任、有义务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使照耀中华数千年的文明之光在当代中国熠熠生辉、发扬光大。同时,应当看到,作为历史产物的中国传统文化也有其历史局限性,它既包含有许多优秀成分,也不可避免地混杂着某些糟粕成分。特别是中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封建主义思想文化根深蒂固。这种糟粕成分,集中表现为封建主义腐朽思想文化。在当今社会,这些腐朽思想文化的影响依然存在。封建主义腐朽思想文化腐蚀人的心灵、败坏社会风气,影响和阻碍社会发展。发展社会主义思想文化,必须坚决抵制封建主义腐朽思想文化。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抵制封建主义腐朽思想文化,关键是要对丰厚的中国传统文化进行深入挖掘、科学梳理,在继承中创新,在实践中发展。毛泽东同志历来主张:对于传统文化,一定要用唯物辩证法的两点论进行分析,采取批判继承的态度,反对食古不化。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反复强调,要积极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肃清封建主义残余,努力改造落后的文化。在对待中国传统文化的态度上,我们要采取“古为今用、推陈出新”,“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方针,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辨析、剔除传统文化中所包含的封建主义腐朽思想成分,同时结合时代特征,继承、发扬传统文化中的优秀成分,努力在承前启后、推陈出新中铸造中华文化的新辉煌。 二、人民法院审判职能延伸的意义 审判延伸职能是指司法服务职能,是现代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需求,属于审判职能的延伸职能。原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在阐述能动司法的内涵时指出,能动司法就是服务型司法、主动型司法,其本质和核心就是服务,要求人民法院主动延伸审判职能,充分发挥司法服务作用。优秀传统文化作为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一部分,经过历史的沉淀传承下来,它不仅是整个民族群体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源泉,随着现代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文化在其中所起到的作用日益为人们认识和重视。有人已将文化视为衡量一个国家或民族“软实力”的一项重要内容,提出了“文化力”的概念。法院在行使审判职能实践中发现,规范社会秩序的不仅仅是法律,还有在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中历经千年沉淀下来的传统文化。笔者就运用民俗习惯进行民事调解调研时发现法官在调解阶段基本都运用过民俗习惯,对于这些调解结案的案件,法官们都表示充分运用了当地的民俗习惯,此外,“符合公序良俗”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虽然我国现行法并未采纳公序良俗的概念和表述,但《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关于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规定,通常被认为是承认了公序良俗原则。实际上,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应用非常广泛。因此,处在回族地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在行使审判职能的时候应该尊重回族的风俗习惯与文化传统,把握好适度的原则,这对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向作用。况且,以法律的公平公正来促进壮族地区传统文化的进步与发展,对回族地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职能发挥来说是相辅相成的。 三、回族优秀传统文化对法院审判职能延伸的意义 在中华多民族一体格局中,回族人民在长期的社会历史生活中逐渐地形成了自己的宗教、道德、禁忌等规范体系,它“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的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而且可以不知不觉地以习惯的力量取代权威的力量。笔者所说的就是风尚、习俗,而尤其是舆论。”这里的风尚、习俗、舆论往往是以传统民俗习惯的形式加以体现的,它对回族人民的工作与生活起着重要的指引作用,有效地规范着人们的观念与行为,维持着回族内部的秩序。尽管社会在不断发展与进步,回族的生活传统和文化意识也受到中华民族大融合和很多外来文化的影响,很多传统观念发生了改变,但是,回族传统的社会价值观和自我认同都没有改变,许多社会生活方式和风俗习惯也依然散发着巨大的活力,社会价值观与自我认同感持续塑造着人们的心理素质,规范着人的观念与行为。在回族传统文化的影响下,对于那些悖于回族风俗习惯的危害行为,人民群众往往认为其为犯罪的可能性较高;反之,对于那些符合本地风俗习惯的危害行为,人民群众则往往认为为犯罪的可能性较低,在一定的程度上认为它不是犯罪。司法实践中,它支配着人民群众对事件的直接对错判断。在民族地区农村常见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当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国家制定法不一致时,很容易出现当地的风俗习惯与法律所规定的截然不同的两种局面,当出现利益纠纷的时候,它造成的结果是法院的裁判很难为人民群众所接受,法院裁判在老百姓那里缺乏威信和正当性,进而影响到司法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这不仅是社会规则的冲突,更是解决机制上的冲突。在回族聚居以及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基层法院在从事审判延伸职能活动时,必须认真考虑的当地各民族之间的关系状况因素,在考虑如何实现法律规范的价值取向的基础上,应当考虑该地区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与传统文化,做到尊重优秀传统文化和实现依法审判促进地区和谐的有机统一。 四、人民法院审判职能延伸如何与回族优秀传统文化相衔接 (一)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经济快速发展。回族优秀传统文化是支撑回族经济加快发展的重要基石,是回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精神导引和精神支撑。市场经济的发展给回族群众精神状态、思想观念带来各种各样的影响,迫切需要在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思想观念的同时,坚持并吸取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大力培育民族精神。这样可以深化散居回族人民群众对人生的理解,鼓励他们对人生的创造性追求,培养他们对人生事业的崇高感及奋发进取的意志,使整个民族在经济上获得快速发展的同时,精神上也获得提升。因此,回族必须坚持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伟大民族精神,坚持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弘扬中华民族传统优良美德和散居回族优秀传统文化,在经济发展中创新民族文化。回族优秀传统文化包含可持续发展理念,它要求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共荣共生,可持续发展。当今社会,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标志的高新科技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速度越来越快,文化要素越来越广泛地渗透到经济活动之中,使经济发展获得了新的发展形态。经济活动、文化活动和社会活动的界限越来越模糊,科技、信息和人才等文化因素,正在丰富和扩充着原有的自然资源和物质资本,成为决定经济发展潜力和后劲的重要因素。经济发展越来越依赖于科技创新和人才素质的提高,经济竞争越来越依赖于文化资源要素的竞争,社会财富越来越向拥有文化优势的国家和地区聚集。现代社会,物质消费与文化消费日益融为一体,具有文化含量、文化品位、文化个性的产品,不仅可以满足人的基本物质需要,而且满足人的精神文化需要。回族优秀传统文化是回族经济发展和竞争的重要资源。民族文化成分越多,品位越高,经济的竞争力就越强。这需要在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吸收借鉴各民族文化优长的基础上善于从伟大实践中吸取养分,创新民族文化,促进民族经济的发展。首先要创新回族文化,提升回族劳动者素质。回族劳动者是发展回族经济、传承和创新回族文化的主体,创新回族传统文化,发展回族经济关键是提升散居回族劳动者素质。回族劳动者的创业,从经商到办企业,开始首要考虑市场,树立了强烈的市场观念,以及与市场观念相适应的竞争观、开放观、人才观、效益观,开始学会配置和利用不同的市场资源。其次,回族劳动者的理财观念要有质的飞跃。劳动者在吸收传统的理财精华的基础上,树立了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观念。再次,树立现代化大生产意识,科技创新意识和品牌意识日渐强烈。农民到城市或乡镇企业从事非传统农业的各种工作,是当代中国农村最普遍、最重要的社会现象之一,回族农村劳动者是这一社会现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成为这些回族劳动者一种全新的生产、生活方式。影响和改变了当地的经济结构、社会结构和文化结构。首先,改善了回族群众的生活条件,促进了两个文明的建设,经济条件得到了较大的改善。其次,改变回族劳动者的价值观念,提高了人员素质。回族劳动者通过“打工”,开阔眼界、更新观念、积累资金、掌握技术、学习经验、结识朋友、开拓市场(门路),从而脱贫致富,一些回族劳动者在打工过程中学习到了现代管理和经营的知识,了解了市场,接受了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则,提高了自身素质。通过经历的磨炼和积累,有些人自己创办了企业,成为带领群众致富的领路人。 (二)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建立长期服务机制。最高人民法院江必新副院长亦指出,能动性是现代司法的基本特征和运作规律。必须摒弃片面的司法消极主义观念,深刻认识能动司法的重大意义。因此可见,法院只有在思想上改变观念,行动上改变方式,才能真正发挥主观能动性,实现司法的最大效能。能动司法,归根到底都是为了促进社会和谐,与回族优秀传统文化中的“和谐”理念在本质上是相通的。在司法实践中,就应该特别注意发挥作为自治主体民族的回族传统文化的作用,学会运用“和谐”理念推进能动司法。对于司法职能延伸而言,笔者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在开展活动时创新活动方式,以法官分组包村的形式纷纷走进所联系挂点的行政村,开展上门服务。这种打破坐堂问案的司法服务,不仅得到了当地党委政府的高度评价,最重要的是得到了当地老百姓的如潮好评。随着社会主义法制进程的发展,人民群众开始需求以追求“和谐”为最终目标的更为主动的司法服务。“和谐”理念是回族传统文化中突出的与现代可持续发展认识理论相吻合的元素,继承与发扬这一优良传统文化,不仅有助于增强群众的自信心和自豪感,而且有助于回族地区安定团结的社会局面。运用这一优良传统文化推动能动司法,建立长期司法服务机制,融入主动的司法服务中,不仅能让回族人民更易接受司法服务,更能理解司法服务,最终亦将对改善民族地区司法环境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民族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在审判职能延伸活动过程中,应该尊重和理解民族传统文化,把民族传统文化和法院审判工作相结合,通过法院的规范化和在司法中的适用,取其精华,去其糟粕。通过顺势和指引,引导传统优秀文化向文明法治的方向发展,对回族优秀传统文化在审判延伸职能中的作用作一个整体把握。将承载回族优秀传统文化的民俗习惯引入审判职能延伸活动中,在法律、法规、政策政策的允许下,可以把回族传统文化中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方法方式作为处理纠纷参照适用的依据,广泛地运用到司法活动中。当然,传统文化也会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而不断发展变化,法院在把握传统文化在审判延伸职能运用过程中也需要用发展的眼光来看问题,不断吸收新的营养进行修正和提高,与优秀的传统文化一起共同进步、相互促进。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审判职能延伸的有效发挥,公平公正的审判更好地保护与传承优秀传统文化,达到双赢的效果。 (三)加大司法宣传的力度与深度,创新司法宣传方式方法,改善司法环境。不可否认的是,在少数民族居住地,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还相对薄弱,处于少数民族地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应该大力加强司法宣传,提高民族地区人民的法律意识,培育人们对法的信仰,只有司法环境的改变,才能推动审判延伸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当法制观念深入人心时,司法权行使与传统文化出现冲突时,人们才能更加容易接受审判机关的司法行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是事关全局的工作,理应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格局,发动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在宣传方式方法方面,应改变传统采取发放宣传资料、贴标语等方式,不断探索新时期民族地区法制宣传教育的有效途径。结合当地民族文化,采取喜闻乐见的方式方法,根据不同的对象、不同的年龄段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突出内容上的民俗性,使少数民族群众易于接受,能够看得懂、记得牢。将枯燥的法律条文简化成通俗易懂的法律小知识、小故事,以图文并茂的形式表现出来,增加群众学习法律的趣味性、可读性,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实效性。联合移动、联通、电信等通讯公司定期向手机用户发送法制宣传公益短信等。同时,大力宣传普及科学思想,帮助少数民族群众破除封建迷信,继承优秀传统,弘扬科学精神。 结语 民族传统文化对于个体的社会化举足轻重,往往先于国家层面的教育方式。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正在全国政法机关中如火如荼地开展,其中一项重要内容便是优秀传统文化在政法系统的传承与发扬。作为民族地区的基层人民法院而言,更应该充分挖掘和弘扬符合时代精神要求的民族优秀传统价值观,将优秀的传统文化与现代审判工作相结合,更好地行使国家审判职能,维护法律尊严和民族地区人民利益,这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司法职能在少数民族地区的有效发挥意义重大。 (作者单位: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胡冰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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