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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坐稳公交车便起步 六旬老人摔伤起诉索赔
发布时间:2015-11-03 14:59:21


    本网讯(高苗苗 司荣)  六旬老人上车后未站稳公交车便起步,造成九级伤残,公交公司被判赔。2015年10月10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判决被告南昌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支付原告胡梅各项损失共计84485.62元。

    2015年1月6日上午10时,原告乘坐被告公交公司的员工韩磊驾驶的公交车,在南昌市八一桥站上车后,往车厢后面走时车子正好启动,原告未站稳摔倒,被告韩磊从后视镜看到后立即停车扶起原告,后送原告到医院检查,原告胡梅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29天。出院诊断:肱骨骨折、高血压病、糖尿病。被告公交公司支付住院费20268.36元、门诊费447.41元,共计20715.77元。诉前,经原告委托,司法鉴定中心于2015年6月1日出具鉴定意见:原告胡梅的伤情评定为九级伤残,后续治疗费1000元。原告为此支付鉴定检查费共计1838.5元。因协商未果,原告将公交公司诉至法庭。

    另查明:被告公交公司为肇事公交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保险额度为医疗费3万元、伤残赔偿5万元共计8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权,任何人由于故意或过失等过错行为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权,造成损害后果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被告韩磊作为公交驾驶员对乘客负有安全注意和保障义务,在原告刚上车向后走动时启动车辆导致原告摔倒受伤,被告韩磊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因其系被告公交公司员工,在履行职务中造成原告受伤,其责任应由被告公交公司承担;原告作为乘客上车后未尽到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考虑到原告系六十三岁的老年人,酌定由被告公交公司承担90%的责任,由原告自己承担10%的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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