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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远法院走进技校开庭审案 代表委员旁听
发布时间:2015-11-02 17:04:32
本网讯(羊锦松) 为切实贯彻落实好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深化司法公开,做活法治宣传。10月30日下午,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选取了一件人民群众关注度高、法治宣传教育意义强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走进云南省化工高级技工学校公开开庭审理。 在庭审现场,近2000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校师生及公安交警、教育、团委等单位的相关人员旁听了庭审,受到鲜活生动的法治宣传教育。新华网记者到场对案件庭审进行全程现场直播报道。 该案中,原告李粉兰、海亚、海昆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黄正云、被告天安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及损失245765.6元。 经庭审查明:2015年7月1日,原告李粉兰的丈夫、原告海亚、原告海昆的父亲海进德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质、未佩戴安全头盔且醉酒的情况下,驾驶号牌为云G88251号普通两轮摩托车沿开远市卧大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当日15时20分,海进德驾车行驶至开远市羊街乡政府路段时,在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由被告黄正云驾驶的云G1H849号小型普通客车时,与客车左侧发生擦碰。事故造成海进德受伤,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死者海进德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正云承担次要责任。另查明,被告黄正云系其驾驶的云G1H849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所有人,该车在被告天安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同时投保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后,被告黄正云垫付死者医疗费14459.07元,预付原告方丧葬费30000元。 庭审中,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法庭审理程序规范紧凑。在法庭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经休庭合议,法庭当庭作出一审宣判。 在休庭合议阶段,开远法院向旁听人员插播了《法在身边》警示教育片,拓展法治宣传教育面。 庭审结束后,合议庭成员结合刚刚审结的案件,向旁听人员深入浅出地讲解了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保险怎么理赔、赔偿项目涵盖哪些、赔偿标准如何确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逐一回答旁听人员的诸多法律困惑。刑事审判法官还结合《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规定,介绍了危险驾驶罪等相关法律知识。精彩的以案释法和热烈的互动交流,激发了旁听人员浓厚的学法热情,阳光化的庭审成为法治宣传教育的一个有效载体。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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