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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支书利用职务便利侵占集体土地获刑2年4个月
发布时间:2015-11-02 11:59:18


    本网讯(廖长春)  身为村干部,不是为村民谋福利,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村集体土地。今日,福建省泰宁县法院审结了这起职务侵占案件,以被告人丁强犯职务侵占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4个月。

    1980年,被告人所在的村委会建立一仓库村小组生产使用。1988年,时任该村民小组的组长私自到建设部门办理该仓库的房产证。2005年前后,该村民多次私下商议将该仓库对外出售,时任该村民兵营长的被告人等多人均欲购买,但被时任该村支书明确告知该仓库属于民主村集体财产,该村民小组无权处置,必须经村两委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对外招标,方可出售。因此,买卖仓库一事便搁置。

    2006年7、8月期间,被告人当选民主村党支部书记。同年12月12日,被告人在明知该仓库属民主村集体财产,村民小组无权处置的情况下,私自以其妻的名义以28000元的价格买下该仓库(不含土地)。随后,被告人到土地登记部门登记,想方设法确认该仓库所在的296.8平方米土地为国有出让地,使用权人为其妻。

    2008年8月,省道改建工程征用其妻名下仓库前操坪97.5平方米,按标准补偿其妻损失35560元,并按规定安置其一套产权调换房(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95064元)。2009年12月18日,被告人夫妻俩将该套产权调换房以386000元的价格转让给他人。2010年5月21日,被告人迫于群众举报其侵占集体土地的压力,为掩人耳目,将其妻名下剩余的99.3平方米的仓库用地虚假转让给其侄儿。经鉴定,该土地价值为人民币127108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在办理该村仓库土地使用权证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该仓库门前的操坪一并办至其妻名下,侵占民主村集体土地163.48平方米,价值人民币70011.9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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