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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庆县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调研
作者:尹庆元   发布时间:2015-10-30 11:23:19


    引言

  人民陪审员制度既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司法民主的具体体现。自2005年5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施行以来,鹤庆县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和2013年5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陪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确定的“倍增计划”精神,进一步推进人民陪审工作,扩大司法民主,维护司法公正,促进廉洁司法,人民陪审员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一、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基本情况

  《决定》施行以来,本院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精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做好人民陪审员“倍增”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及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安排部署,认真贯彻落实2013年5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陪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确定的“倍增计划”精神,积极开展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管理、履职、保障等工作,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人民陪审员成为社会与司法良性互动的重要桥梁。

  (一)人民陪审员的来源更加广泛

  自2012年以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精神,本院在县人大常委会的关心支持和司法局的配合下,专门成立了由党组书记、院长担任组长,分管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副院长和政治处主任为副组长,院领导班子成员为成员的领导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人民陪审员的相关工作。经过近3年的努力,该院已建立一支来源较为广泛、结构相对合理,并具有相当代表性的人民陪审员队伍。

  2013年,经县编委批准,本院增设了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并于2014年3月配齐人民陪审员办公室主任,专门负责对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考核、学习培训等经常性的管理工作。该院原有陪审员28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法院实施“倍增计划”,该院于2014年9月份,增选了33名陪审员,完成了倍增计划。目前,该院人民陪审员由2005年以来最初的4人增加到61人,人员基本涵盖了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青妇、文教卫及村(社区)等社会各行业和阶层,来源更加广泛。其中男性38人,占62.3%,女性23人,占37.7%;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34名,占总数的55.7%;人民陪审员中汉族23人,占总数的37.7%,少数民族38名,占总数的62.3%。中共党员49人,占总数的80.3%,群众12人,占总数的19.7%。来自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20人,占32.8%,来自村、居委会人员及其他41人,占67.2%。30岁以下人民陪审员3人,31岁至40岁人民陪审员15人,41岁至50岁人民陪审员26人,51岁以上人民陪审员17人。基本做到了每个乡镇至少有一名人民陪审员,实现了辖区乡镇全覆盖。利用人民陪审员在当地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而且熟悉政策法规和风俗人情,可与法院专业审判人员优势互补,有助于案件的公平、公正审理。

   (二)人民陪审员的管理更加规范

  一是明确管理部门及职责。为了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管理,2010年,该院专门制定了涵盖《关于人民陪审员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鹤庆县人民法院制度汇编》,并在2014年6月加以修订,成为大理州法院系统首家制定陪审员管理办法的基层法院。《办法》在明确人民陪审员权利、义务和工作规范的同时,成立了由党组书记、院长担任组长,分管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副院长和政治处主任为副组长,院领导班子成员为成员的人民陪审员工作领导组。并明确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公告、组织报名、选任的宣传、经费补助等工作;政治处会同本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陪审员的资格审查、组织考察;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及政治处共同负责陪审员的提请任命、培训、考核表彰、职务免除等工作。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对陪审员的案件审判质量进行监督。

  二是统一使用人民陪审员。确立“集中管理,分散使用”的人民陪审员管理和使用制度,对于业务庭提出的开庭和陪审等要求,统一由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按照“随机抽取”的原则,由各业务庭根据案件需要确定人民陪审员数量,填写申请表报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由管理办公室负责抽取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三是加大考核评优力度。采取年终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由政治处会同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根据各陪审员履职实绩,在征求相关庭、室、局、队的意见后由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提出考核意见;由人民陪员工作领导组决定人民陪审员的年度考核等次,对人民陪审员陪审工作实绩进行考核。2013年2月,该院人民陪审员郭向红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表彰为“全省法院优秀人民陪审员”,8人被评为本级优秀人民陪审员。

   (三)人民陪审员的履职更加积极

  一是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的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与法官形成思维互补,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确保裁判公正。从2012年1月至2015年5月底,该院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案件的数量呈逐年上升之势(详见附表),总数达593件。今年以来,对于法律规定可以使用陪审员参加陪审的案件,该院依法全部使用陪审员。

  二是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同职同权得到进一步落实。按照《决定》要求,积极采取措施,落实人民陪审员在履职过程中与法官的同职同权,充分激发、调动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职,力求杜绝“陪而不审”情况的发生。教育法官充分尊重人民陪审员的各项权利,使参与审判的人民陪审员真正做到“既要审,又要判”。对审理中涉及的重大案件,积极邀请人民陪审员列席审委会,认真听取其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三是人民陪审员职能进一步拓展。人民陪审员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注重从社会道德标准等方面分析、判断,成为群众了解司法、接近司法、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重要途径,有利于促进矛盾纠纷化解,增强司法的社会认同度。多年来,该院充分借助人民陪审员的生活阅历、社会威望,逐渐将人民陪审员职能从参与案件审理延伸到案件执行、主持调解、送达保全、接待信访等领域,人民陪审员作用进一步发挥。自2012年以来,人民陪审员共参与案件执行56件。

   (四)人民陪审员的保障更加有力

  一是积极开展培训,为人民陪审员履职打下坚实基础。为保证人民陪审员尽快完成角色转换,熟悉审判工作特点和基本流程,该院积极组织新任人民陪审员进行法律知识、审判业务的岗前培训,发放《人民陪审员工作手册》、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业务书籍,并采取庭审观摩、观看教学录像、邀请资深陪审员授课等多种方式,努力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审判业务技能。

  二是落实补助,为人民陪审员履职提供物质保障。为进一步激发人民陪审员工作积极性,近年来,本院根据人民陪审员培训和参加审判活动的实际需要,积极向县政府申请追加经费预算,在县委、县人大和县政府的关心支持下,人民陪审员专项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人民陪审员履职提供了坚实的物质保障。

  三是注重细节,为人民陪审员履职营造良好环境。一方面,举行新任人民陪审员任职典礼,邀请县人大常委会领导颁发任命书,并进行集中培训,提升人民陪审员的职业尊荣感。另一方面,从工作、生活上关心、爱护人民陪审员,在落实人民陪审员权利的同时,向人民陪审员发放相关的法律法规书籍并开放图书阅览室,努力为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职创造条件,营造氛围。

  通过几年的努力,该院人民陪审员工作取得较好效果,在推进司法民主、提高司法效率、增强司法权威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人民陪审员真正成为裁判员、调解员、监督员、导诉员、宣传员:一是增加了审判工作透明度,促进了司法规范和民主法制建设;二是拉近了司法与群众的距离,提升了群众对法院工作的信任感和满意度;三是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院审判资源紧张的问题,减轻了审判压力;四是涌现了一批优秀的人民陪审员,推动了法院队伍建设。

  二、当前人民陪审员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决定》施行以来,该院人民陪审员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对人民陪审员综合素质的考察有待加强,人员结构还需进一步优化;二是对人民陪审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还需进一步强化,法官的认识尚需进一步提高。三是对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随机抽取”的方式尚需进一步改进,陪审员的作用发挥还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四是陪审员的“退出渠道”尚需进一步完善。

  三、进一步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建议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本院提出了进一步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具体措施,主要是把好“四关”:

  (一)把好“职务准入关”,进一步规范选任工作

  人民陪审员是“编外法官”,是司法民主的践行者,担负着神圣的职责和使命,人民陪审员队伍的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公平正义事业的发展。将在县人大常委会的大力监督支持下,严格把握人民陪审员选任标准,进一步细化和创新选人用人机制。一是更加注重文化、法律以外素质的考察。在选任人民陪审员时,既要考虑其文化程度与法律涵养,也要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社会阅历、道德修养、履职时间等方面的考察,在保证人民陪审员来源广泛性的同时,切实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履职能力。二是加强专业陪审员选任工作。为了不断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将按照人民陪审员的任职标准,并结合案件审理的具体情况,从行业代表性、专业性突出的人员中,加强对专业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突出选任的针对性。

  (二)把好“教育培训关”,进一步夯实履职基础

  要通过加强教育培训,从思想上和能力上为促进人民陪审员工作夯实基础。一是强化教育,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思想上重视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前提。要引导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充分认识人民陪审员工作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是当前社会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对于增进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节约司法成本、改善法院形象都有密切联系。二是确保效果,合理制定培训计划。在开展集中统一培训的基础上,尝试开展分类别、分层次等培训方式,同时加强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观摩等活动,让人民陪审员及时充电,充分考虑人民陪审员的个体差异和审判工作的不同需要,提高人民陪审员的业务能力。

  (三)把好“科学管理关”,进一步拓展发挥职能

  要通过提高管理的科学水平,助推人民陪审员作用的进一步发挥。一是切实保障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权利。要通过制定和完善有关制度,细化落实工作责任,有序推进庭前阅卷工作,落实裁判文书送达规定,有效保障人民陪审员的庭前知情权、意见表达权、监督建议权等权利。二是准确运用“随机抽取”原则。按照人民陪审员的职业特点、文化程度、知识结构、专长优势等情况,对人民陪审员分组分类,细化“随机抽取”制度,在保证随机性的同时,让人民陪审员有针对性地参审其相对适应的案件类型,提高陪审的质量与效果。三是继续拓展人民陪审员职能。创新工作思路,努力搭建平台、载体,加大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调解、执行、信访的工作力度,同时积极探索人民陪审员参与评估、拍卖过程等新模式,加强对审判工作的监督,不断拓宽人民陪审员的履职渠道。

  (四)把好“考核监督关”,进一步提升工作效能

  通过精细化考核人民陪审员工作,切实为解决“陪而不审”问题提供制度保障。一是完善考核、监督机制。更加注重对人民陪审员陪审质量和效果的考核,将考核内容从工作量延伸至到庭率、回避情况、审判纪律和审判作风等方面。同时将人民陪审员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法官的绩效考核,加强对法官的监督考核。二是建立健全人民陪审员“退出、增补”机制。在考核的基础上,严格贯彻和完善相关规定,对三次以上无故缺席陪审、培训或连续两次以上年终考核不合格的人民陪审员,及时提请人大常委会免除职务,同时及时增补人民陪审员的空缺员额,坚持做到用制度管人管事,始终保持人民陪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新鲜活力。三是增进与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及社区的沟通。建立经常性的联络沟通机制,定时、不定时地向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通报履职情况,增进所在单位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了解,促进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职。

                           结语

  本调研从本院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实效入手,调查了人民陪审员的人员构成及履职现状,通过对履职现状的分析,提出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设计构想,以期对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提供有益借鉴。

   (作者单位: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胡冰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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