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胡彩云) 最近,安徽省绩溪县伏岭镇的村民方农飞十分烦恼。为争一间突然升值的闲置厨房,他将小舅子程善春诉至法院,然而最终输了官司。如此一折腾,他既没捞着好处,还得罪了亲戚,真是悔不当初。
原告方农飞本是歙县南乡人,1975年过继给绩溪县伏岭镇一村民为继子,双方立“继承书”一份。1977年5月1日,继父将涉案房产,即一间旧厨房卖给了被告程善春的父亲,并立卖契一份,载明“折价人民币27元,当面典清”。后程善春的姐姐嫁给了方农飞,由于姻亲关系,方农飞一家在该厨房居住过一段时间,后该房产处闲置状态。近年来,该村因县抽水蓄能电站项目整体拆迁,涉案的闲置厨房坐地升值,拆迁补偿费为40000余元。方农飞、程善春此时便为涉案厨房的权属及拆迁补偿费发生纠纷,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进行多次调解,双方均未达成协商结果。2015年2月,方农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争议厨房及拆迁补偿费40000余元归其所有。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方农飞请求物权保护,其前提必须是该物权所有权明确。本案中,方农飞仅以“继承书”认定该厨房物权为其所有,但被告程善春出示了“卖契”一份予以抗辩,该“卖契”已形成近40年,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卖契”系伪证,且又不能提交明确的证据证明涉案房产一直以来由其执管,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方农飞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