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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两院两长”亲审绑架杀童案
作者:阮占江 李婵 许志华 发布时间:2015-10-21 10:31:58
时间:2015年10月20日 星期二 地点: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 目击者:法制网记者 阮占江 “现在开庭。” 10月20日8点30分,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一起涉嫌绑架案在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正式开庭审理。 该案由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全国首届审判业务专家罗水平担任主审法官,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江涛作为第一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两院两长”共同办理同一起案件,这在郴州市法制史上还是首次。 被控绑架7岁表弟 小学毕业的被告人廖某龙出生于1983年,是桂阳县青兰乡聂锡村一名普通的农民。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廖某龙因欠他人债务无力偿还,产生了绑架其表弟史某平(案发时7岁)勒索财物的犯意,于2014年10月购买了一部装有“省钱通”手机伺机作案。2014年12月9日7时50分许,廖某龙驾驶摩托车在桂阳县青兰乡青兰圩遇见被害人史某平独自步行上学,便以送其去学校为由诱骗其上了摩托车,行至青兰小学附近一茶树林,廖某龙欲对其实施捆绑,遭到史某平的激烈反抗和大声喊叫,因担心事情败露,廖某龙采取捂嘴、掐喉咙的方式致史某平窒息死亡。之后,廖某龙将尸体抛至茶树林一旱沟内藏匿。 作案后,廖某龙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用事先准备好的手机使用“省钱通”拨打了史某平父亲史某春的电话,向其勒索89000元。史某春随后报警。当日,公安机关将廖某龙抓获归案。2015年1月1日,侦查人员在廖某龙的指认下,找到了被害人史某平的尸体。经法医学鉴定,史某平因颈部受钝性外力压迫致机体缺氧,呼吸机能急性衰竭而死亡,性质属他杀。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某龙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并在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刑事责任。 多次否认绑架杀人 今天8点30分,被告人廖某龙被带上法庭。被害人的父亲史某春作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参加了庭审。 “我没有绑架表弟史某平,我跟他们家也无冤无仇,我干嘛要绑架他。”廖某龙一出庭就开始为自己喊冤。 在法庭调查阶段,合议庭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并组织控辩双方对是否实施绑架、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焦点问题进行了举证、质证。 据了解,被告人先后作了8次有罪供述,但是庭审中却坚称自己没有实施犯罪,只是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无罪。 公诉机关当庭播放了提讯的视频和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并不存在刑讯逼供行为。 一番举证之后,廖某龙又称寻找尸体的时候是被公安民警推着去的,并不是他自己知道藏尸点带着民警去找寻。对此,公诉机关播放了当天民警在廖某龙的带领下找到藏尸点的视频。 视频显示,廖某龙带着民警经过一片长满荒草的丛林后,找到了被害人的尸体。整个过程中,廖某龙神情自然、指认流畅、反应快速。 当年仅7岁的被害人尸体在镜头中播出时,被害人的父亲史某春眼眶通红,低着头不忍直视。旁听席上一片唏嘘,“小孩子太可怜了!” “省钱通”真为省钱吗 庭审中,参与侦查的民警、有关目击证人等均出庭作证。同时,公诉机关还展示了大量的物证、书证、照片、视频证据,其中一部白色的仿苹果手机引起了大家注意,也就是廖某龙网购的装有“省钱通”软件的手机。 根据公诉机关的举证得知,用户可以使用手机号码登陆“省钱通”软件注册,通过该软件拨打被呼叫的号码。当用户接听电话呼叫后,被呼叫者显示的来电为“未知城市”。 廖某龙辩称,自己网购这个手机只是因为广告说省钱,并不知道装有什么软件。 “今天是我儿子八岁的生日。”法庭上,一直强忍悲痛的史某春失声痛哭。最后陈述阶段,他说:“儿子去世时七岁两个月,现在已经离开快一年了,我只想问,被告人你的良心何在?” 鉴于案情复杂,合议庭未当庭宣判。 院领导办案将成常态 庭审后,罗水平、江涛两位一把手分别接受了记者采访,双方都表示,院长、检察长办案是职责回归,应该成为常态。 罗水平表示,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司法体制改革第三批试点单位,司法体制改革中提出要由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就是要让院长、副院长、庭长都回归到办案一线,今天的庭审只是一个开端,今后将在全市两级法院深入推进院领导办案制度。 江涛说:“在司法改革推进的大背景下,原来‘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方式将会有所改变。让办案者决定,让决定者负责。法律法规在不断发生变化,检察长、副检察长都应成为办案专家,亲自办理、审查、起诉案件,更能公正裁判案件。”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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