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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玩弓箭玩具误伤同学眼 学校被判担责
发布时间:2015-10-20 10:39:34
本网讯(燕梅) 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判决由学校赔偿郭某某医疗费等36472.18元,黄父赔偿19345.22元。 郭某某和黄某某均是罗坎镇中心学校大庙村小学二年级学生,2014年9月12日上午9时许,在罗坎镇大庙村小学第一节课下课的课间,该校教师安排二年级学生打扫卫生期间,在教室旁边一块建筑施工后的荒地内(无禁止入内的警示标志),黄某某玩弓箭玩具时不慎将郭某某的左眼戳伤。经医院检查为:左眼球穿通伤、左眼角膜裂伤、左眼外伤性白内障,受伤后,学校积极协助治疗。郭某某的伤于2015年3月16日经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七级伤残。因对各种费用赔偿双方协商解决未果,原告遂向法院诉求解决。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对于此类事件,学校应该引起重视,平时应多在在校会、班会上宣传校园安全知识,组织、管理必须严谨、及时清除带入校园内的玩具等危险物品,杜绝安全隐患。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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