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立法> 解读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专家建议:明确个人隐私范围减少不确定性
作者:李想 葛晓阳   发布时间:2015-10-20 09:29:08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只有让司法权力运行从“暗室”进入“玻璃房”,才能最大限度压缩徇私舞弊的空间。近年来,我国政法机关不断扩大司法公开范围,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在此过程中,如何平衡满足公众知情权和保障个人隐私权的关系,成为各政法机关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多位司法实务界人士近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司法改革进程中,不能因为推行司法公开制度,而忽视了对隐私权的保护。建议加快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方面的专项立法进程,明确界定个人隐私范围,以减少司法公开过程中的不确定性。

    庭审直播需出台司法解释

    大案要案直播是“互联网+”时代庭审公开方式的创新,使庭审突破了物理空间的界限,对回应社会公众的关切具有重要意义。而直播方式的特殊性,对保护当事人隐私权提出了更高要求。

    2013年9月26日,备受关注的李某某等人强奸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由于涉及到未成年人及个人隐私,海淀法院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该案采取不公开审理。回顾当时的处置过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安凤德说:“李某某等强奸案涉及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被害人个人隐私和满足社会公众知情权、监督权等多项权利和冲突。如何保障这几个权益,对法院来说确实是个挑战。”

    安凤德认为,隐私权和知情权都是基本的人格权,两者都应该得到保护。但是在不同的环境下,必须有所侧重。最终,在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保护被害人个人隐私不被泄露的情况下,北京法院网官方微博“京法网事”对宣判过程和宣判后召开的新闻通报会、网络访谈进行了全程“组合式”直播,回应社会关切。

    我国三大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均有公开审判原则。2010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明确,除了依法不公开审理、检察机关明确提出不进行庭审直播并有正当理由的刑事案件、当事人明确提出不进行庭审直播民事行政案件、其他不宜庭审直播案件,法院都可以进行庭审直播。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员、北京市华讯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韬建议,三大诉讼法都应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公开审判作出具体规定。通过采用排除法,首先确定不能庭审直播案件的范围,进而确定能够庭审直播案件的公开范围。庭审直播前,应当由法官履行庭审直播事先告知程序,保障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知情权。

    张韬说,对于公开直播的案件,应该做出一些必要的技术处理,在庭审现场和电视网络直播之间留有一定时间差。如果法官或当事人不慎泄露了个人隐私信息,庭审直播的技术人员能够有充足时间对庭审直播画面选择性删除。此外,庭审直播案件和庭审直播方式的匹配标准,需要具体细则予以规定的,要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对于不同的直播类型,应制定不同的技术预案和处理预案。

    裁判文书公开莫忽视细节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上传的汪建民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上传的黄芳与郭英华、庄华根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上传的赵强贩卖运输毒品刑事裁定书……《法制日报》记者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各地法院的裁判文书当即映入眼帘。

    根据最高法的要求,从2014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全面公布。截至今年9月21日,全国已有3502家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裁判文书1050万份,总访问量达到3.1亿人次。为数众多的裁判文书“晒”上网,如何平衡公众知情权和个人隐私权之间的关系,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

    2013年11月28日,最高法公布《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指出,除一些特定案件外,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保留当事人的真实姓名或者名称,既可以满足公众获取真实信息的需要,也能够更好地保障公众行使知情权和监督权,有利于促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

    除了强调当事人实名公开,这一司法解释对保护个人隐私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要求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4种情形的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不在互联网公布,同时明确了进行匿名处理的3种情况。司法解释还要求,对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进行删除处理。

    阳光执法应划清隐私边界

    把执法权力关进笼子里、晒在阳光下,才能让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用公开倒逼规范执法,引导警务改革,不断深化“阳光执法”工作体系。

    浙江省湖州市公安局法制支队黄征介绍说,2011年年底,湖州市公安局开发了执法办案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并从2012年开始全面推行。这个系统向案件当事人公开除涉及秘密及个人隐私以外的已破刑事案件、行政案件。2013年5月,系统升级版开始运行,将部分未破刑事案件纳入查询平台。从去年6月起,湖州市公安局还实行重大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公开,推进旅馆、网吧、娱乐场所等场所公开管理,做到责任认定和行政处罚结果全公开。

    为保护好当事人个人隐私,湖州市公安局规定,交通事故凡涉及当事人姓名、具体地址、车牌号等隐私的,全部进行技术处理;行政案件处罚信息只显示违法行为名称、处罚日期、文书编号、处罚决定4项内容。

    今年8月,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中山公园门口的电子大屏幕上,滚动曝光一批老赖的个人信息,他们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照片、住址等信息一目了然,吸引不少市民驻足观看。近年来,为督促老赖履行生效判决义务,全国法院通过各种方式公开曝光老赖信息。除了电子大屏幕公开,还有法院通过微博微信以图文并茂方式曝光老赖,或者把印有被执行人信息的公告贴到他家门口等等。

    信息曝光能够逼出潜水的老赖,但同样也引起关于隐私权保护的争议。张韬指出,我国没有个人隐私保护法或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如何界定个人隐私信息和一般信息,仅在学理上有较为明确的说法,现行法律法规条文中没有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尚无统一意见。

    张韬认为,立法方面的不完善导致司法、执法公开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建议加快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方面的专项立法,对个人隐私范围以及与个人一般信息的界限作出明确规定。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5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