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何徽) 一家说邻居的地基离自己家太近,导致自家房屋下沉开裂,另一家却认为是对方自己建房时地基不牢固造成的,原本是相安无事的两户邻居,却因此形同陌路。近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这样一起因邻居建房而引起自家房屋墙体开裂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经开庭审理,判决被告林堡、张丽梅夫妇共同赔偿原告李高民修复加固房屋的费用51280元。
2004年初,原告李高民在浦北县泉水镇某路口建楼房一幢四层,该建房经过了当地人民政府的审批,并办理了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2012年,旁边的邻居也开始建房,两家相邻而居,大家住在一块是件开心的事。可是万万没有想到的是,邻居建房过程中,原告发现自己的房屋的地板、墙体出现拉裂和倾斜的现象,双方为此产生纠纷。经原、被告同意,法院依法委托广西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和广东保顺房屋鉴定有限公司对原告的泉水镇某路房屋损坏产生的原因和房屋损害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鉴定、评估。该公司作出了分析:(1)该房屋首层大厅南面墙与室内地板交接处及相连地板出现开裂现象,是由于相邻的房屋基础施工时对土体扰动造成的。(2)该房屋上部结构部分墙体出现开裂现象,该现象主要由该房屋自身因素造成,相邻的房屋建筑施工对上述裂缝的增长、增宽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3)该房屋上部墙体于梁底交接处出现开裂现象,主要由房屋自身原因引起,相邻的房屋建筑施工对上述裂缝的增长、增宽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4)该房屋上部结构板构件出现开裂现象,主要由于楼板构件混凝土发生徐变、温差及荷载等自身因素所致,相邻的房屋建筑施工对上述裂缝的增长、增宽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被告建房或房屋装修行为是否造成原告某路房屋损坏的问题,该院认为,被告的建房和装修行为造成了原告房屋的地板、墙体、梁底交接处、房屋上部结构板构件等部位开裂,被告对造成原告房屋损坏结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其次,本案的责任问题。该院认为,被告建房没有经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其房屋的建造者不具备建筑施工资格,房屋的图纸设计是被告个人绘制的,因而,被告建造的房屋可能存在设计不恰当、存在着安全隐患等不良因素。所以,对造成原告房屋出现墙体拉裂、房屋倾斜等损害现象,原、被告均有过错责任,但原告房屋的地板、墙体拉裂等多数是原告房屋自身因素造成的,因而,被告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综合原、被告各自房屋自身不良因素所起的作用和本案的客观实际,原、被告承担责任的比例应以六四开为宜,即原告承担60%责任,被告承担40%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