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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修建厕所起纠纷 男子伤人被诉索赔偿
发布时间:2015-09-25 14:38:14


    本网讯(张瑜)  一男子认为他人在自己地盘上修建厕所,就此事双方大打出手,伤人者被诉索赔。2015年8月14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民事案件,一审判决樊江海赔偿原告刁正文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2570.14元。

    2013年11月4日15时许,樊顺忠雇佣工人为自己修建厕所,刁正文认为施工场地应属于自己所有,于是上前阻止施工。樊顺忠之子樊江海听闻此事后到修建厕所的地方与原告发生争执。该过程中,原、被告一起掉进修建厕所的工地,原告被随着二人掉下的电杆撬伤。2015年11月5日凌晨,原告到黔西县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侧8、9后肋骨折并右下肺挫伤。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出院。住院治疗5天期间,原告共支付医疗费2540.63元。2014年4月21日,经贵阳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进行鉴定,原告因外伤致右侧8-9肋后肋骨折、右肺下挫伤属轻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侵害人应当予以赔偿。本案中,原告认为被告樊顺忠修建厕所占用其土地,可以寻求有关部门进行解决,被告在原告进行阻拦施工时本可以寻求有关部门进行解决,但是双方均没有选择适当的方式。针对此次纠纷,原、被告均有过错,对原告受伤造成的损失应各自承担50%的责任。参照贵州省统计局《2014年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公报》公布的相关统计数据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原告应获得的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5141.14元,减去原告应承担的二分之一,被告应赔偿原告2570.57元。

    据此,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法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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