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钟诚 李中华) 四名男子因外市客车抢了客源,侵害了个人利益,竟拿铁棍、铁锤等砸车报复。近日,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一审判处被告人付江华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处被告人付江河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处被告人付江山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处被告人刘清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因南昌至深圳的客运班车不按规定线路行驶,多次在樟树上下客,侵害了樟树至深圳客运班车承包人被告人付江华、付江河、付江山、刘清等人的利益,被告人付江华等人遂商量在本市临江高速收费站指派人员处理串线上下客的情况。2014年4月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付江华、付江河、付江山、刘清四人乘坐被告人付江华驾驶的赣C80239小车在本市临江高速收费站蹲守南昌至深圳的客运班车。凌晨4时许,被告人付江山拿出准备好的铁棍将准备下客的赣AB6999班车一面玻璃砸烂。之后被告人付江华、付江河、付江山、刘清又追着另一牌照赣AC0080班车到临江圆盘处,被告人付江山、刘清、付江河持铁棍、铁锤将正在下客的该班车驾驶室位置挡风玻璃、车前灯、车身6块玻璃砸坏。经宜春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两辆客车损失共计20981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付江华、付江河、付江山、刘清因车辆营运纠纷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造成损失人民币20981元,数额较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分工协作,相互配合,作用相当,本院不予区分主、从犯。被告人付江河、付江山、刘清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本院依法对该三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江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江华、付江河、付江山、刘清等人已经赔偿了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本院酌情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