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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肇事逃逸躲罪责数年后仍被判赔
发布时间:2015-09-24 11:49:22
本网讯(吴合勇) 私家车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事故致人受伤后逃逸。9月23日,广西靖西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岑国军赔偿原告卢志文的各种经济损失共计97718.5元。 2013年4月5日17时许,被告岑国军驾驶自己的桂LLB398号现代轿车沿靖西县安宁乡安宁街至念通村村道往念通村方向行驶,当车辆行至2KM+350M处时,将同向行走在右侧路面上的原告卢志文撞倒,造成原告受伤和被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时,岑国军因自己的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怕担责任赔付太多,便驾驶车辆离开现场。卢志文受伤后,被亲属送到县医院治疗,次日由家属到靖西县交通警察大队报案。 该事故经靖西县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调查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由于伤情严重,转到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继续治疗,诊断为左股骨干开放性骨折;左股动静脉损伤、肌肉断裂伤术后;左大腿根部软组织严重挫裂伤术后感染,共住院42天,花费医疗费31352.04元。卢志文出院后,其伤残经司法鉴定,被评定为8级伤残等级。由于肇事者岑国军逃逸至今,卢志文遂于2015年5月10日,一纸诉状将岑国军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4441.34元。 法院审理认为,此次交通事故经靖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场勘查、调查后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该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合理,法院应予以采信。被告岑国军作为事故车车主及驾驶员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违反国家的强制性规定,而且还肇事后逃逸,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涉及人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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