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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售房后去世 妻女以没签字为由反悔被诉
发布时间:2015-09-22 15:24:19
本网讯(邓霞 漆常青) 近日,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因反悔而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陈丽丽2015年2月6日诉称:2010年12月23日,胡礼生与我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胡礼生将一套自有房屋以2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我。当日,我付清了房款。现该房屋我已装修使用。2012年10月,我从美国回来,得知胡礼生已去世。我多次联系胡礼生的妻子喻绣美,请求配合办理房产登记过户手续,但被告喻绣美置之不理,现诉请法院判令确认原告与胡礼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判决三被告履行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和变更手续;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喻绣美答辩称:2010年我丈夫胡礼生卖房给原告,我和我两个女儿都不同意,我没有签字。我丈夫2012年年底去世前,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相关资料都给了原告,原告没有通过正规途径,导致手续办不下来,责任在原告。现房子我不卖了,退21万元及利息给原告,原告交这几年的房租给我。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被告胡影、胡娟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胡礼生与被告喻绣美是夫妻关系。被告胡影、被告胡娟分别是胡礼生、喻绣美的养女和亲生女儿。 2009年2月20日,胡礼生与靖安顺安房屋拆迁公司签订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靖安顺安房屋拆迁公司将胡礼生坐落于靖安县城中大街西侧一套81.77平方米的房改房拆除,另在该县南港花园302号置换一套90平方米的房屋给胡礼生。 2010年12月23日,原告陈丽丽与胡礼生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主要内容为:1、胡礼生将南港花园302房屋(含储藏室)卖给原告陈丽丽,房屋面积90平方米,储藏室12.6平方米,总价格21万元;2、协议签订之日,原告陈丽丽付清房款,胡礼生交房屋钥匙;3、陈丽丽负责办理过户手续,胡礼生应协助办理。 当天,原告陈丽丽付清了房款,胡礼生也交付了房屋钥匙给陈丽丽。 2012年5月7日,胡礼生与靖安县城市经营投资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南港花园302号房屋为预售商品房,房屋建筑面积88.49平方米,储藏室面积12.88平方米,最终面积以房管局测量为准;出卖人为靖安县城市经营投资开发公司,买房人为胡礼生。 此后,原告陈丽丽以胡礼生的名义续缴房款24473.6元,交契税978.94元。 2012年9月,原告陈丽丽对所购房屋进行了装修,2013年1月入住。目前,被告方仍未就该房屋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胡礼生于2012年年底去世。 法院认为,胡礼生被拆迁的房屋坐落于靖安县城中大街西侧,现已拆除,土地已开发为商用,故胡礼生置换的房屋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益性事业拆迁而产生的安置房,实为普通换房(2012年5月7日签订的合同明确为商品房)。根据被告喻绣美的答辩,三被告对2010年10月23日胡礼生与原告陈丽丽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一事是明知的,虽不合心意,但并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合同撤销权。胡礼生与原告陈丽丽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该协议有效,且该房屋买卖协议在签订后,早已得到根本性的履行。因此,原告陈丽丽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原告陈丽丽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法院予以尊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法院判决:确认原告陈丽丽与胡礼生2010年10月2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被告喻绣美、胡影、胡娟履行协助原告陈丽丽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过户手续中应尽的义务。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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