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儿子过世 公婆申请撤销离家儿媳监护人资格
发布时间:2015-09-21 10:01:06


    本网讯(李向前 何茜)  近日,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受理彭君启、李开生申请撤销肖某果对彭某华、彭某航的监护人资格一案。

    这是自2015年1月1日《意见》正式实施以来,该院受理首例适用特别程序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

    申请人彭君启、李开生诉称,二人系彭某华、彭某航的爷爷、奶奶。彭某华、彭某航父亲彭伟于2010年11月因病逝世,其母肖某果自2011年1月离家外出后,一直未尽监护职责。

    2014年6月,彭某华、彭某航向巴南法院起诉要求肖某果给付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2014年11月,法院判决肖某果承担彭某华、彭某航的每月生活费4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由肖某果承担,至彭某华、彭某航独立生活为止。

    判决生效后,肖某果既不露面,也不履行抚养义务。于是,两位老人请求法院撤销肖某果对彭某华、彭某航的监护资格。

    经核实,彭某华、彭某航现与两位老人一起生活,生活十分困难。彭某华、彭某航虽在重庆生活、学习,但户籍却随母亲肖某果落户在陕西咸阳市。

    在彭某华高考后,户籍地与学习地不一致将对升学造成困扰,肖某果不履行监护职责也导致户籍无法迁回重庆。

    巴南法院审查后认为,彭君启、李开生提交的申请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根据《解释》第32条“人民法院审理撤销监护人资格该案件,比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在一个月内审理结案……”规定,决定以特别程序审理该案。

    鉴于两位申请人年事已高,生活特别困难,法院开设绿色通道,简化立案程序,特选派专人审理该案。同时,根据《重庆市巴南区涉未成年人救助金发放办法》,为彭某华、彭某航申请生活救助金,目前已报区民政局进入审批程序。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5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