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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规范的案例指导助力严格公正司法
作者:张智全 发布时间:2015-09-18 14:05:29
9月16日,第二次全国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会议在江西省南昌市召开。最高法院院长周强会前就案例指导工作提出要求,强调要切实加强和规范案例指导工作,不断完善案例指导工作机制,使指导性案例成为公正司法的重要参照,有效促进严格公正司法。(9月17日《人民法院报》)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虽然案例并非法律体系渊源,对其后案件的审理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其具有指导性的判法是对正确适用法律的有益补充,是根治有法可依但无例可考制度弊端的重要路径。今年6月,最高法院印发《〈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就如何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作出规定,明确了“类似案件”的判定标准,要求具体参照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在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不能完全统一的语境下,切实加强和规范案例指导工作,对促进严格公正司法,意义自不待言。 规范的案例指导是根治“同案不同判”弊端的有效手段。我国奉行成文法司法制度,法官严格按照成文法典主导审判裁定,但由于每个法官对法律含义的认知不一,在适用法律条款时表现出较大的伸缩性、随意性和自由裁量度,造成“同案不同判”,这既容易增加冤假错案的发生几率,又影响司法的公正公信。相对于抽象、稳定的法律条文来说,指导性案例的判法具有较强的适应性,既可以将抽象法条具体化,以案释法,有助于法官正确理解适用法律,又可以通过个案提炼形成裁判规则,进一步明确裁判尺度。用已决典型案例指导待决案件的裁判,在“抽象到具体”的法律适用过程中,增加一个“具体到具体”的参照,能够保障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故此,规范的案例指导是根除“同案不同判”弊端的必然选择。 规范的案例指导亦是规范自由裁量权预防司法腐败的有益补充手段。司法腐败是司法公正的大敌,近年来发生的诸多司法腐败案例,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是重要诱因。相对于赤裸裸的权钱交易滋生的司法腐败而言,法官利用裁判标准不明确、不统一而徇私枉法,对司法公正的危害更大。规范的案例指导,确保了类似案件法律适用标准和裁判尺度的统一,让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置于“阳光”监督之下,能够有效避免其滥用自由裁量权而枉法裁判的“任性”。同时,由于指导性案例具有及时性、针对性、形象具体等特点,可以为法官裁判类似案件提供具体参考,从而真正做到同类案件法律适用的基本统一,裁判尺度的基本相同,处理结果的基本一致,使法律的一致性、确定性和可预见性能够得到充分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得以全面昭示和落实。这对从源头上预防司法腐败、确保司法公正,无疑具有制度性的保障作用。 规范的案例指导还是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良性互动的必然选择。实践永无止境,法律规定与实践需求相对滞后的特点,需要案例指导充分发挥其指导司法实践的作用,藉以解决法律规定滞后难以化解矛盾纠纷的现实问题。指导性案例是法律与实践结合的产物,是“活生生的法治,是应然规则的实然形式”,不但能为法学理论研究提供良好素材,而且其本身所蕴含的法治信息,又会成为法学研究创新和理论发展的重要源泉。反之,理论界关于案例的研究又能为立法和司法解释提供新的思路和视角,从而形成实践丰富理论、理论指导实践、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良性互动的局面。二者之间的良性互动,最终都将为严格公正司法奠定坚实的理论与实践基础,有助于公平正义的最大实现。 “前车之辙,后车之鉴”是公众评判司法公正的思维基础。通过统一规范的司法案例,让法官在坚持法律原则性的同时,保持司法实践与现实生活与时俱进的吻合度和灵活性,确保严格公正司法,乃题中应有之义。目前,我国案例指导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果,最高法院先后发布了10批共52件指导性案例,均在司法实践中起到了良好的指导作用。相信随着案例指导工作的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案例指导助力严格公正司法的示范和引领作用,必将会不断得到验证和放大。 (作者单位: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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