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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析民间借贷法律适用问题
作者:吴晓锋   发布时间:2015-09-18 10:22:35


    记者9月17日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受经济环境复杂因素增加的影响,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加大,重庆市法院受理民间借贷案件量增长迅速,2015年1月至8月受理民间借贷案件29704件,同比上升8.1%,占商事案件受理总数的44.9%。

    针对民间借贷内容、主体以及社会环境发生的变化,最高人民法院适时出台《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为配合新司法解释的施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介绍民间借贷法律适用问题,并通过典型案例向社会公众进行风险提示。

    民刑交叉案件如何认定

    据重庆市高院副院长陈彬介绍,随着民间借贷的激增,非法集资等犯罪现象也在增加。新司法解释在防止受害人不能得到补偿、避免案件审理拖延、担保人的担保责任等方面都作了相关规定。

    为防止受害人得不到补偿的现象发生,新司法解释明确: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排除嫌疑后,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民间借贷案件。

    涉及担保人的担保责任的,如果担保行为本身不涉嫌犯罪,即使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诉请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也应当予以受理。

    2013年11月27日,唐某在谭某处借款100万元。2014年11月19日,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立案侦查。2015年5月,谭某以唐某和重庆某投资公司未按约归还借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其归还借款。

    法院审理认为,因本案的借款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应由公安机关先行处理,遂裁定驳回谭某的起诉,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杜丹称,从事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嫌疑人通常以编造虚假项目、进行虚假宣传、承诺高额回报等方式诱使出借人向其出借款项,公众应理性理财,切勿贪图高息。

    企业拆借行为有限认可

    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的借贷已经越来越普遍。过去的司法实践往往认定企业间的借贷合同无效,但经过重新审视和认识,新司法解释正式认可了企业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的有效性。

    陈彬表示,新司法解释关于有效性的规定是有限定条件的,主要体现在企业间只能为生产、经营的需要而订立民间借贷合同。如企业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重庆市某建设公司在承建安置小区工程项目过程中,因工程项目急需资金,向凉山州某建设公司借款100万元并就借款问题达成协议。之后,重庆市某建设公司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凉山州某建设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借款系为生产经营需要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出借人并不是以放贷收益为企业主要利润来源,故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

    严厉制裁虚假诉讼行为

   “新司法解释要求法院加大对于民间借贷案件的证据审查力度,并列举了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十种情形,为识别虚假诉讼提供了指引。虚假诉讼往往隐藏着侵害真实权利人的非法目的,应当坚决遏制。”陈彬说。

    新司法解释还强调了对虚假诉讼行为人的制裁措施。经查明为虚假诉讼的民间借贷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准许原告撤诉;对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行为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1年8月3日,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张某豪、张某福返还其借款1400余万元,重庆市某工贸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经再审查明,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所举示的支付情况与借款合同、收条不一致。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通过其法定代表人控股的其他公司向重庆市某工贸公司转账1400余万元,其中1400万元分别于8月23日、25日转回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

    法院审理认为,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与张某豪、张某福、重庆市某工贸公司恶意制造虚假诉讼,遂判决驳回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利率标准采取“两线三区”

    据陈彬介绍,新司法解释对以往参照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标准进行了修改,以固定标准取代浮动标准,并采取“两线三区”进行分段规定。

    据了解,年利率24%以内的利息有效,受司法保护;年利率24%至36%之间的利息为自然债务,当事人可以自愿给付,司法不予干预;36%以上的利息为无效,即使给付了也可以请求返还。在新司法解释施行之后,民间借贷活动应当遵守上述利率标准,依法、合理计收利息。

    在杨某起诉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王某、张某一案中,杨某与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向杨某借款1000万元,每月按借款金额的2%支付借款利息,同时每月按借款金额的2%支付综合服务费;借款到期未偿还则按借款金额的每日5‰支付违约金。

    法院审理认为,合同中既约定2%的月利率,又约定每月2%的综合服务费,其目的是为了规避法律规定收取高息,法院对此不予保护。

    杜丹说,民间借贷约定的利率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违法高息不受保护。

    新司法解释溯及力问题

    新司法解释已于今年9月1日开始施行,对于正在审理中的一审、二审、再审案件应如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下发了通知。

    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依据旧司法解释认定合同无效而依据新司法解释认定有效的,适用新司法解释;9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案件,适用新司法解释;9月1日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再审案件,适用旧司法解释;9月1日前已经审结的,不得适用新司法解释进行再审。

    陈彬介绍,对于合同效力的认定,不轻易否定合同效力;对于尚在审理中以及按照旧司法解释已经审结的案件,采用从旧原则,保持法律适用的一致性。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呼吁社会公众关注新司法解释,正确把握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防范风险,依法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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