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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因未抵押登记被驳
发布时间:2015-09-11 09:32:09
本网讯(李度) 2015年9月10日,新疆阿瓦提县人民法院审结首例当事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因当事人当初设定担保物权抵押时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担保无效,法院裁定驳回了原告的申请。 2014年12月,被告买买提•达吾提从原告吾斯曼•斯拉音处借款20万元,当时约定借款期限为两个月,被告买买提•达吾提承诺以其在阿瓦提县步行街的一套价值25万元的商品门面房作抵押。可两个月过去了,被告买买提•达吾提并未依约归还原告借款。原告吾斯曼•斯拉音多次找被告索要该款,均未能要回。无奈之下,原告吾斯曼•斯拉音于2015年8月20日向阿瓦提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实现其担保物权,裁定将被告买买提•达吾提抵押的商品门面房拍卖、偿还原告借款。 阿瓦提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不动产抵押协议,并未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依照我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属无效合同。遂作出了上述裁定。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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