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院> 法院快讯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营山法院“四要”妥善处理法官与当事人关系
发布时间:2015-09-10 09:41:10


    本网讯(唐海奎)  法官与当事人,前者是拥有案件裁判权、掌握当事人切身利害的裁判者,后者是将争议的纠纷提交法官裁判的诉讼参与者。近年来,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坚持“四要”工作法,妥善处理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增强了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和法院工作的理解。

  一是对待当事人要有耐心和公心。首先,要求法官对待当事人要有耐心,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做到谨言慎行,学会换位思考,多体谅当事人的难处,争取得到当事人对法官工作的理解,消除当事人的抵触情绪;其次,对待当事人要有公心,公正审理案件,学会抵制各种诱惑,做好公正廉明,赢得当事人对法官以及法院工作的信任。

    二是要向当事人详细释明法律规定。比如,法官在送达受案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时,应主动向双方当事人释明诉讼权利、诉讼风险、举证责任。对于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诉讼能力较低的当事人,适当给予诉讼指导,以确保审判的公正和公平。在案件判决后,及时向当事人释明为何要这样判决,理由是什么,法律依据是什么,让胜者赢得堂堂正正,让败者输得心服口服。

    三是承办法官要自始自终保持中立。要求法官不得用带有倾向性的语言进行提问,不得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辩论、争吵。除维护法庭秩序和庭审需要外,不得随意打断或者制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陈述。当事人在庭上表明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大多通过语言来表达,为查清事情真相,法官应让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不能说看不惯某人,就随意打断其说话。    

    四是法官接待当事人时态度要和蔼。有人认为法官就应当铁面无私,铁面无私是法官裁判案件最起码的要求。但是,铁面无私不等于态度生硬。如果法官拒当事人于千里之外,会使强硬的当事人以势压人,弱势的当事人认为有理无处讲、有冤无处申,导致纠纷双方本就僵化的关系更加紧张,不利于矛盾的化解。因此,该院要求法官在诉讼过程中要尽可能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允许的便利,在审理案件时语气要平和舒缓,在调解纠纷时尽量运用老百姓通俗易懂的语言,少用法言法语。



责任编辑: 李冬冬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5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