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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平龙:退耕还林领域职务犯罪初查工作的思考
作者:张平龙 发布时间:2015-09-09 11:55:21
摘 要:随着经济不断深入发展,自然资源和生态平衡受到了相应的破坏。退耕还林就是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出发,将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坡耕地有计划、有步骤地停止耕种,按照适地适树的原则,因地制宜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但在推进退耕还林项目的过程中,截留、挪用退耕还林资金,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款,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等犯罪屡见不鲜。本文结合办案实践中对退耕还林领域的初查工作进行探究分析,以期更好的打击退耕还林领域的职务犯罪。 关键词:退耕还林;职务犯罪;初查 国务院自2002年开始先后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和《退耕还林条例》,对退耕还林的规划、检查、验收、资金和粮食补助的发放,以及违反该条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均作了明确规定。2014年,安徽省凤阳县检察院成功办理了该县林业局前后任林业站站长潘某某、张某某滥用职权、贪污、受贿案,二人已被一审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该案的成功办理与细致慎密的初查工作是分不开的。 一、知己知彼百战百胜,深入了解和熟悉国家和地方退耕还林政策 办理任何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首先要吃透该领域涉及的各方面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退耕还林领域也不例外,熟悉相关政策是案件初查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退耕还林地是指水土流失严重和产量低而不稳、坡度在6度以上、农民已经承包或延包的坡耕地、平原区、风沙危害严重、粮食产量低而不稳、农民已经承包的沙化耕地。尚未承包到户及休耕的坡耕地、沙荒地,不纳入退耕还林范围,可作为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凤阳县属于江淮之间丘陵区,根据国家、地方政策,该县自2002年开始实施退耕还林政策,集中在2002年和2003年实施,退耕还林每亩补助为:粮食补助每年300斤(后折合210元现金)、生活补助每年20元、种苗和造林费每亩一次性补助50元,补助年限:生态林8年、经济林5年,到期后分别延续8年、5年,补助减半;宜林荒山荒地、荒滩、慌沙造林,只享受每亩一次性的种苗和造林费补助50元。 二、分析类案,因地制宜,找准切入点 涉农惠农补贴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可以说多年来在全国各地频发,屡禁不止、屡见不鲜。退耕还林工程是国家一项改善生态环境,惠民利民的措施,开始初查时,办案人员总结了以往涉农补贴领域案件和各地办案经验,认为退耕还林与其他涉农补贴领域一样,涉案人员多采取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骗取方式具体有以下三类:(一)“子乌虚有”,即虚构根本不存在的地块面积,甚至将他人名下真实的退耕还林合格面积谎报为自己的。(二)“以假充真”,即以不符合退耕还林政策的荒地、弃耕地和集体预留坡耕地冒充已经承包到户的退耕林地。(三)“以次充好”,即将成活率未达到退耕还林标准要求的林地评定为合格面积,或者即栽即验,对未满一个生长周期的林地进行验收,致使所有植树面积都为合格面积,全额领取钱粮补助款。 明知可能存在问题,如何发现有价值的线索,成为办案人员面前的第一道坎,凤阳县退耕还林坡耕地造林10.9万亩,遍布各个镇、村,哪块地可能是问题地,哪个人可能是冒名的,找出可疑点犹如大海捞针。细查林业部门的退耕还林资料以及林地,花费了很大精力也很难发现端疑,走访群众,查阅村组土地管理账目,核查退耕还林兑付花名册户主身份情况,但是基本上很难找到愿意配合的群众,到底从何查起呢?办案人员经过进一步梳理分析,结合本地实际,认为应把切入点定格在“以假充真”上。 三、上下联动,果断出击 要想尽快找到切入点提高初查效率必须抓大放小,办案人员拟定下一步初查方案,决定对照退耕还林资料,统计出百亩以上的退耕地,对这些退耕地进行实地勘察,看其地类是否为承包到户的坡耕地,如发现地类存在问题,那么该退耕地既然获得了退耕还林补偿款,其中必然存在渎职行为,甚至存在贪污、受贿问题,同时就该初查方案立即向滁州市检察院反渎局做了汇报,得到市检察院反渎局的肯定和支持,办案人员果断出击,实地勘察,陆续发现了5块“问题地”,其地类为荒山荒地或者集体土地,随之细查相关资料,这5块地均享受这退耕还林坡耕地造林补偿款,涉及补偿款上百万元,那么这些地块明显不符合享受退耕还林补偿款的条件,为什么能获得补偿款呢?分析整个退耕还林补助流程,县林业站主要负责乡镇造林规划设计,造林技术指导,全县造林项目的春季的自查验收、秋季的核查验收,相关林业方面补助资金的发放等工作,县林业站站长负责全面工作,上百万元补偿款的损失县林业站站长难辞其咎,至此,本案初查终结,顺藤摸瓜,最终引出了该县林业部门前后任林业站站长潘某某、张某某的滥用职权、贪污、受贿问题。 随着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的开展,进一步要求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规范执法行为,各地也将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重心推向初查工作,笔者认为要办案还要办好案办铁案,要充分发挥办案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敢于创新和探索,同时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职务犯罪初查工作的立法、司法解释,赋予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一定的初查手段和措施,避免初查信息或线索“跑”、“漏”、“滴”,在实践中提高初查效率和职务犯罪案件的成案率。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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