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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阳法院受理首例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5-09-01 17:04:27


    本网讯(韦光亮 唐亮)  不出门就可以买到想要的商品,网络购物由于其方便快捷的交易方式在当今社会颇为盛行。然而,让原告邹某苦恼的是网购容易维权难。邹某前些日在京东商城网购时便遇到了维权不能的问题,多次与被告协商均得不到满意的结果,只好起诉到法院。8月31日,广西宾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这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这也是该院受理的第一起网购纠纷案件。

    8月4日,原告邹某在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交易平台,京东商城的网店宏利忠信进口食品专营店购买Chivas Regal芝华士12年苏格兰威士忌50ml*10瓶,单价15元/瓶,运费57元,共计支付货款207元。购买后,邹某发现北京宏利忠信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食品均无中文标签、标识,违反了国家安全食品法的规定,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告邹某认为北京宏利忠信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承担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价款的赔偿金的责任;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未履行法定检查监督义务,导致不法产品在其平台肆意流通,流入市场,造成重大食品安全隐患。北京宏利忠信商贸有限公司和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对原告邹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均受到拒绝。

    原告邹某本想向法院起诉以维权,但是又听说“原告就被告”的案件管辖原则,心想着到北京起诉开庭花费人力物力太大,实在是划不来,然而心里又是恼火,难道就只能“认宰”了吗?邹某一番挣扎之后还是将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及北京宏利忠信商贸有限公司作为两被告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退还原告货款207元,并支付赔偿金2070元,车费、电话费和维权误工费500元,合计人民币2577元。

    宾阳县法院收到邹某的起诉材料后,经仔细审查立案材料,认为符合立案条件,遂根据2015年2月4日最高院发布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中“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现可以由买受人住所地法院管辖”的规定,当场给邹某办理了立案手续。

    目前,此案还在审理中。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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