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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起诉“违约”买房人索赔 因未过户被驳
发布时间:2015-09-01 13:31:04


    本网讯(廖长春)  8月28日,福建省泰宁县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案件,判决驳回原告廖启明之诉讼请求。

    原告诉称,其坐落于泰宁县杉城镇胜二村房屋系原告祖遗房屋,后因政府需要被泰宁县土地收储中心收储,并另行安置原告一家在泰宁县杉城镇胜二村的另一地块建房。2012年5月26日原告与被告双方经协商达成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出售给被告曹胜平房屋面积为一层48㎡、第三层112㎡、第四层112㎡、第五层112㎡;房屋总价款为1300060元;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付定金300000元,房屋交付时付600000元,待房产证、土地证等过户手续办理至被告名下时将余款400000元付清。当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该协议进一步明确房屋总价款为1300060元,并约定如有一方违约,另一方应支付房屋总价款50%的违约金。嗣后,原告依约将房屋交付给被告,但时至今日,被告在已经实际装修并入住的情况下,仅支付了40000元的购房款,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购房款1260060元及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应按合同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履行。合同签订后,被告已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条件已成就的期限和金额支付了购房款900000元,且另外再支付了原告20000元,余款380000元,因产权未过户登记至被告名下,付款条件尚未成就,被告并未违约,为此,原告要求要求被告支付购房款1260060元以及支付违约金650030元的主张,事实和理由不足,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第六十条及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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