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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贪"将把牢底坐穿 重特大贪污犯罪增设终身监禁
发布时间:2015-08-26 09:09:32
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8月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三审稿新增上述规定。在惩处贪腐犯罪中引入终身监禁,在我国刑法修订史上尚属首次,受到各界广泛关注。 立法指向:减刑等人性化政策执行走样 此前,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已经两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在此过程中,一些常委会委员和有关部门建议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终身监禁。 多位专家指出,这一立法意见的指向,是司法实践中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等人性化政策,在违规操作中异化成一些人逍遥法外的通道,严重腐蚀司法公信力、破坏反腐败工作成效,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此类案例并不鲜见,例如:山东省泰安市原市委书记胡建学经批准保外就医1年,此后连续7年续保;广西阳朔国土局原局长石宝春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却没有被送进监狱,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离监管;广东省江门市原副市长林崇中因受贿罪被判10年有期徒刑,宣判当日从法院直接回家保外就医。 中央对这一问题高度重视。2014年2月,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对高墙之内的司法腐败进行制度性预防。同时,中央有关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清理整顿专项行动,一大批“狱外罪犯”被重新收监。 “要增加刑罚的力度,不能法院前门判了,后门就出来了。”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研究所所长阮齐林表示,草案三审稿将司法漏洞封堵得更严实,法律的权威性将得到进一步增强。 被判死缓的贪官可能要把牢底坐穿 “草案三审稿新增这一条款,意味着被判死缓的贪官很可能要把牢底坐穿。”阮齐林说。 一些法律专家表示,对于被判处死缓的贪腐官员来说,以前还能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按照草案三审稿的这一修改,被判处死缓后,有生之年就要在监狱度过,刑满释放的可能性不复存在。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顾永忠等多位专家认为,总体而言,在保留死刑、限制死刑适用的背景下,草案的这一修改是针对贪官更为严厉的惩罚措施,进一步表明中央反腐败的坚定决心,释放出依法从严惩处腐败的清晰信号。 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秘书长高波说,贪官腐败成本更高、代价更大,从而倒逼一些人悬崖勒马、不敢再贪,对于预防和惩治腐败具有一定的威慑作用。 也有一些专家认为,贪污受贿罪犯出狱后不具备再犯罪能力,目前主要是执行中存在问题,可以通过完善执行解决。 终身监禁是积极稳妥的选择 草案三审稿在惩处贪腐犯罪中引入终身监禁,在我国刑法修订史上尚属首次。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表示,如果草案表决通过,终身监禁将成为我国刑法中一种新的刑罚措施。 多位专家认为,在慎用死刑、减少死刑的趋势下,参考世界各国的做法,终身监禁是尽量不折损法律威慑力的替代性措施。在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终身监禁就是最严厉的刑罚。按照罪刑相适应的法律原则,从依法本可判处死刑的巨贪开始尝试终身监禁,是积极而稳妥的选择。 我国刑法中首次减少死刑罪名始于刑法修正案(八),将原有的68个死刑罪名减至55个。据立法机关人士介绍,在起草和审议过程中,就有过对终身监禁措施的建议和讨论。 阮齐林说:“未来我国长远的目标是减少、控制死刑,尤其是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拟增设终身监禁,将来可能对死刑立即执行会起到替代作用。” 不过,一些专家、司法工作者和有关部门也提出,对增设终身监禁刑罚或者规定实际执行上的终身监禁要慎重。终身监禁让罪犯看不到希望,有违教育改造的刑罚目的。可考虑借鉴其他国家规定,对于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经过严格评估也可以释放或予以特赦,为这部分人保留出路。 来源:
新华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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