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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导诉台值班的日子里
——“我要找院长”背后的思维
作者:金文东   发布时间:2015-08-25 13:38:58


    转眼间,来到柳北法院立案庭工作三个月了,轮到了我们立案庭负责导诉台的15天,这期间,有4天是我负责。对于导诉台的工作,我是第一次接触,心中充满了期待和紧张。然而在连续执导诉两天后,慢慢适应了导诉台工作的节奏。导诉工作,是对当事人第一时间进行指引或解答的工作,能够为当事人尽快厘清所要办理的事项,收发相关材料以及第一时间让当事人联系到各庭承办法官。然而,在负责导诉的过程中,我发现,一些当事人带着情绪来到法院,在导诉台要求直接找院长。于是“我要找你们院长或院领导”成为导诉工作中常听到的一句话。

    而“找院长”的原因也五花八门,有对判决书不满的,有认为缺席判决不合法的,有被告对法院立案感到不满的……我清楚记得,有一对夫妇,一进法院大门便情绪激动,破口大骂,在导诉台拍桌子,要求见院长。负责当天导诉的林法官询问后,由于二人叙事有浓重的方言口音,难以听清两人的具体要求和事项。夫妇二人于是转而来到立案大厅,要求联系院长。之后,王欢庭长下来沟通得知,二人是因为自己的存款被执行局划扣执行而大为不满,认为法院违法执行。而在“欢姐”耐心听完二人的叙述、阅览二人所带材料、联系了具体承办案件的刘法官,并在内网系统查阅二人所提供的信息后了解到,原来二人一审案件早已审结,被告上诉进行二审,二审改判,没有支持二人在一审的诉请,同时,原案被告另案起诉了二人,获得胜诉并已生效执行。整个事情共涉及三个案子,而夫妇二人却只拿着一审的判决书,便来到法院要求“见院长”。又如,一位中年妇女来到导诉台,希望能够见到院长以诉说自己的冤情,询问之后,了解到她的请求只涉及一桩普通民事案件,只需起诉即可,而她要求找院长的原因便是她认为,如果不将自己的“冤情”告知院领导,害怕自己的案子得不到重视而最终败诉。相关事例比比皆是,不便一一列举。或许有的当事人的事项确有必要须找院长或院领导才能解决,但我认为,这只是特例,至少在我负责导诉以及所接触到希望找院长解决问题的当事人事例中,几乎所有的要求和事项都是依据法律规定或联系具体承办人便能够得到妥善解决。

    然而,这让我不禁要思考,明明当事人要求和事项大多依据法律规定或联系具体承办人便能够得到妥善解决,现有法律制度已经为当事人提供多种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途径,并且即使找到院长,根据法律规定,在很多事项上,院领导也不能单独作出决定,而要如提交审委会讨论等程序进行决定。为什么当事人却仍然要坚持找院长或是说当事人在第一时间只想到“找院长”这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呢?或许有人会说,部分当事人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可对相关法律缺乏了解,没有想到第一时间了解相关法律,却能想到找院领导;或许有人会说,部分当事人素质太差,可素质高低与一碰到问题就找院长,似乎也没有太大联系。而我认为,“频繁找院长”现象的出现,反应的是一种“官本位思维”和“人治思维”。

   《古代法》作者梅因教授在其书中写到:“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在有一点上是一致的,在运动发展的过程中,其特点是家族依附的逐步消灭以及代之而起的个人义务的增长。……用以逐步代替源自“家族”各种权利义务上那种相互关系形式的……关系就是“契约”。……可以说,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古代法》第96—97页)”著名法学家梁治平对这段话的评价是:“这是《古代法》中最为精彩的一段话,尤其是“从身份到契约”一句,久为人知,已经成为一个著名的社会进步公式。”

    确实,从身份到契约的总结颇为精辟,而将其放在“频繁找院长”现象原因的解释上,能够得到一些启示。我国古代以农业生产为核心的经济基础,决定了我国长达几千年封建集权的政治体制、思维定式和行为方式,由此孕育出“官本位思维”和“人治思维”,出现崇拜权力的文化,即使在建立法治社会的当代,这种思想仍然会时常出现,这使得弱者天然地依附于权力,而权力集中在少数个人,即官员手中,便演化为对少数官员和强者的依附。其在司法中的体现,便是案件当事人对“青天大老爷”和“包公”的呼吁和渴望。在当下的现实生活中,院长、院领导因为在职权和职称上居于全院领导地位,既拥有相对较高的权力,也承担着相对较高的责任,这样的身份,使得当事人在遇到具体困难时,脑海中所反映的唯一解决途径,便是找到法院中的权力拥有者——院长、院领导。其本质,是院长和院领导,在当事人遇到不满或困难时,充当了当事人想象中的“青天大老爷”角色,其想象地认为,能够通过院领导个人扭转整个案件的局面,解决所有的困难,使事情朝着自己所希望的方向发展。

    另一方面,院领导也同时成为当事人情绪的宣泄对象,一旦院领导没有亲自解决问题,或依据法律,院领导维持了最初的判决、处理意见等,只要没有使得当事人得到所希望的结果,院领导往往成为当事人责骂的对象。而面对这种局面时,原本希望“找院长”的当事人习惯于以“叠墙架屋”的方式行动:继续找更大的领导,比如中院领导、政法委书记等。这样,在长时间没有解决问题后,当事人往往将焦点从解决司法问题变成解决私人问题,从对案件的异议变成对领导的怀疑,在其他领导或相关责任人对其进行问题解决时,当事人的表述便从事实理由转变为道德谴责,对法院、法官甚至院领导个人进行道德评论。

    当下,在面对此类案件或当事人直接的解决方法,便是法官在接待当事人时,更加耐心、细心地倾听诉求,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释明,妥善引导当事人解决问题,告知其相关事项的解决方法,帮助当事人厘清思路,进一步减少和化解矛盾。而根本方法在于法院、法官依法依程序的每一个步骤对案件进行处理,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从根本上减少当事人矛盾和纠纷。相信随着社会发展以及我国法治的逐步完善,广大当事人在思维上能够逐步祛除“官本位思维”和“人治思维”,逐渐形成“法治思维”。而在这一过程中,法院、法官则应当肩负起传播法治思想的责任,逐渐减少“找院长”现象,也为当事人尽快解决问题。

   (作者单位:广西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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