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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兵:让清廉成为检察人员内在品格
作者:解兵   发布时间:2015-08-25 11:26:43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于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根本意义,必将推动我国法治建设达到一个崭新的更高的水平。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而“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作用的真正发挥,离不开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打击犯罪、惩治腐败、保障人权的法定职责,其职能的正确发挥直接关乎依法治国的进程。同样,检察职能的实现必须依赖于检察人员的素质。2014年8月,曹建明检察长在同全国检察英模座谈时曾提出:“检察人员的个人品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检察工作的品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因此,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检察干警的素质能力既是检察工作自身发展的客观需要,更是落实党的十八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迫切要求。

  检察工作作为政法工作,其核心在于通过执法办案达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一名合格的检察人员在具备过硬的业务工作能力的同时,应当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就是业务上要有本事,政治上要过得硬。业务工作能力是完成检察工作的技能保障,决定着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而思想政治品质则是完成本职工作的内在因素,决定着工作的目标和方向,两者相得益彰,共同推动着检察工作的健康开展。多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着力加强业务工作能力建设的同时,一直致力于加强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建设,早在2002年就制定了《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并把“忠诚、公正、清廉、严明”作为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其中清廉,就是要清正廉洁,淡泊名利,不徇私情,在检察职业道德建设中具有基础性的地位,在当前强化法治建设、强化自身建设的新形势下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一定种程度上决定着其他职业道德的实现与否。首先,它是检察职能的内在要求。众所周知,检察权作为国家公权力的组成部分,无论是出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诉权,还是惩治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职务犯罪侦查权,都具有强烈的惩罚性功能,其运用的结果往往会给相对人带来不利的后果。因此它的行使除了要有严格的程序控制之外,还必须是基于国家的、正当的目的。这一特性要求权力的行使者——检察人员要彻底摆脱个人因素,站在公正的、社会的立场去忠实地执行法律,而不能从个人的角度出发去徇私情、谋私利。其次,清廉是检察公信力的根本保证。在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中,清廉一直是为官者的一种美德,许多古圣先贤以清廉赢得了人们的赞誉。如宋代名臣包拯以不阿权贵、整治吏治、巩固国防、举贤任能、为民请命成为清廉的象征,被人们尊称为“包公”、“包青天”。与包拯同样受到后人爱戴的明朝清官海瑞为官清廉,死后仅余葛帏旧衣,靠同事捐治葬具才得以葬殓,深受百姓拥戴,发丧之日,市民送者夹岸,醇酒而哭者百里不绝,被百姓称为“海青天”。以史为鉴,可以明得失。包拯和海瑞以清廉赢得百姓的认可,被誉为“青天”。同样,检察人员只要做到清正廉洁就能确保检察权的正确方向,就能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让老百姓在每起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从而赢得人民的信任,树立起司法公信力。此外,清廉还是抵制不良诱惑的有力武器。应当看到,在当前体制转轨、社会转型、思想多元、利益多样的环境下,人们的思想理念、价值观念都经历着前所未有的深刻冲击,检察干警也不可避免地受到来自物质和精神层面的种种诱惑。另外,检察官处在查办职务犯罪和诉讼监督的第一线,由于拥有较为广泛的裁量权,因而其权力也具有被收买或者滥用的可能。从全国检察机关来看,每年都有一批干警因违法违纪而受到查处,有的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究其原因,大都是由于没有守得住清廉的要求,在利益诱惑面前丧失了原则,把检察权异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导致徇私舞弊,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品格塑造一个人的命运,在某种程度上也决定了整个社会的命运。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曾经说过:“品格即命运”,而古罗马著名政治家、演说家、法学家和哲学家西塞罗曾说过:“在公民的品格里,潜藏着国家的福利”。因此,培养检察干警良好的品格,事关检察事业,事关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清廉作为检察人员的一种品格,其价值不仅在于引导干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更重要的还在于通过对检察干警政治思想素质的培养,时刻以廉洁自律的标准来要求自己,自觉地约束自己的行为,确保法律能够得到正确的执行,从而达到良法善治的目的。清廉作为一种内在品质,虽然外在表现形式相同,但其内涵却因职位、岗位不同而不尽相同。如何培育这种品格对于检察机关而言,既要结合检察工作的自身特点,更要引导干警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既要强化外部环境的建设,更要注重干警内在素质的提升。

  一要坚持正确的执法导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检察权作为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其权力源自于人民,广泛的人民性是其根本属性。因此,保证人民的主体地位,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是检察执法的根本方向。同时,也只有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执法宗旨,把为人民谋取利益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才能培养干警清廉品质,做到“公权为民一丝一毫都不能私用”,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检察工作的奋斗目标,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护民,真正将执法办案的过程变成服务人民群众的过程。

  二要强化党性修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持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检察机关作为党领导下的司法机关,必须理直气壮、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领导。为民、务实、清廉既是我们党的群众路线,又是我们党的一惯作风,更是我们党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集中体现,与检察职业道德的要求一脉相承。因此,检察人员要保持清廉的品格,必须不断加强党性修养,自觉地用党的理论武装自己的头脑,用党的纪律来约束和规范自己的行为,将人民的满意度作为检验自己工作成效的标准。

  三要强化制度建设。邓小平同志曾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因此,要培养干警的清廉品格,必需发挥好制度的规范引领作用,在检察机关内部建立起一整套使干警不能腐、不敢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一是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把权力装进制度的笼子里;二是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加大正风肃纪的力度,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做到警钟长鸣;三是完善检察权公开运行机制,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四是完善检察职业保障制度,为清正廉洁执法提供必要保障;五是注重发现和宣传清正廉洁的典型,发挥先进模范的示范引领作用。

  四要注重提升干警素质。清廉作为个人自律的有效手段,其形成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其养成一方面离不开外在机制体制的保障,但根本还在于自身素质的提升。一是树立廉政思想。“公生明、廉生威”,廉洁是公正的前提。实践一再证明,公职人员掌握公共权力,在行使公权的过程中,如果欠缺廉政意识,自身的利益需求在各种诱惑下有可能被激发,权力就可能被滥用。因此树立廉政思想对培养清廉品质至关重要;二是规则意识。规则是法治实现过程中最重要的因素之一,人们对规则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法治实现的程度。检察人员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人员只有自觉地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武装头脑,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检察工作,才能做到严格执法,不徇私情、不谋私利;三是慎权思想。“职权对廉洁者是一把人生的拐杖,对贪婪者是一把自刎的利剑”,检察人员只有对手中的权力怀有敬畏之心,才能正确认识自己,时刻不忘“我是谁、为了谁、依靠谁”,在内心筑牢清廉的根基,确保为检清廉。

  “清心为治本,直道是身谋”。面对法治建设提出的高标准、严要求,面对检察发展面临的新挑战新机遇,只有保持清正廉洁,让清廉成为检察人员的一种内在品格,才能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检察队伍,才能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进程中实现检察干警的人生价值。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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