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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还扣押物,还须细化依法追责条款
作者:张智全   发布时间:2015-08-13 13:56:28


    公安部近日对《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进行全面修订,新版规定将于9月1日起施行。《规定》要求,严禁在刑事案件立案或行政案件受案之前对财物采取查封等措施,确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应在3日内解除措施退还当事人等。(8月12日《京华时报》)  

    涉案财物的管理,一直是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此前,公安机关在涉案财物管理中出现的随意扣押、财物丢失等不规范行为,一直饱受诟病。公安部此次对涉案财物管理规定进行修订,将管理体制、管理方式、处理程序等内容进一步具体化,明确要求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须在3日内退还当事人,体现了保护当事人权益的意识,值得肯定。

    然而,细观新版30条规定,虽然将扣押涉案当事人贵重财物的措施细化到拍照、录像、及时鉴定、估价等诸多方面,可圈可点,但对“经查明被处置的财物确实与案件无关,应在3日内解除措施,并退还当事人”这一关键规定违反后的责任追究,只是笼统地将其列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情形之一。至于究竟如何启动追责程序,追究何种责任,以及何种情况属于涉嫌构成犯罪,均没有细化。这种过于原则性的规定,显然不利于实际操作,势必导致应当退还的财物在执行中可能沦为一纸空文,好看不中用。

    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任性的肆意妄为。从以往涉案当事人财物退还的案例来看,正是没有细化对责任人的法律追责规定,才导致了当事人应当及时退还的财物久而不退,甚至不知去向。北京人孙某收藏的出自吴昌硕的《梅花》和李苦禅的《鹰》两幅家传名画,于1989年被警方以涉嫌走私文物为由扣押后,孙某不涉嫌犯罪被释放,但被扣押的画作,至今没有退还,警方对此的解释是因交接不规范导致画作丢失。事后,负有直接责任的民警被被行政记过,而给涉案当事人造成的财物损失,因缺乏相关规定,保管者没有承担丝毫的民事赔偿责任,对涉案当事人来说,显然有失公平。

    从权责对等的法治原则来说,依法应当退还的财物而不退还必然会承担退还责任;造成财物损失或灭失的,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构成犯罪,则应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在实践中,类似案例的责任追究多停留在行政层面,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进行问责。尽管道理人人都懂,但却因没有细致的依法问责规定而难以启动相关问责程序。不追究扣押财物保管者的法律责任,势必不能有效遏制保管者不负责的任性冲动,拧紧依法问责的“总开关”,也就成了不二选择。这是因为,对于公安机关来说,妥善保管涉案当事人被扣押的财物,既关系到涉案当事人切身利益的得失,更关系到执法公信力的树立与损毁。如果不对负有扣押财物保管责任的民警依法问责,那么,就有可能导致对被扣押财物的保管视为儿戏的恶性循环,不但有损当事人的利益,而且最终会导致执法公信力损毁的硬伤。

    由是观之,只有细化扣押财物保管者的法律责任追究,才能让其为自己的任性行为付出巨大的法律责任代价,从而倒逼其责任意识的觉醒和提升。这对妥善保管与案件无关的扣押财物、维护涉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提升执法公信力,均有百利无一害的现实意义。

    此次公安部修订相关规定,原则性地作出了依照相关规定追责的设计,并作出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规定,这对确保与案件无关的当事人财物的及时退还,走出了重要的一步,但还须进一步细化,让其在实务中可供操作。惟有如此,新的规定才能落地生根,进而开花结果。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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