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淇滨法院巡回审理一恶狗伤人案件
发布时间:2015-08-12 10:08:15
本网讯(王银忠) 今年以来,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大河涧法庭为大力推进“立审执”一体化工作,“以方便人民诉讼,减轻群众诉累”为基本原则,到边远山区进行巡回审判,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8月3日一大早,一位庄稼汉子一瘸一拐地走进淇滨区法院大河涧法庭,向法官诉说了事情经过。来者是大河涧乡潭峪村村民廉某,7月31日晚上其被邻居孙某家的狗咬伤而邻居却矢口否认。由于廉某没有文化,又不会写诉状,非常无助,遂想到前往法庭进行求助,要求邻居孙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1000元。 法庭的法官在了解案件情况后,一边安慰廉某,一边安排书记员将原告所述的起诉内容进行详细记录。经了解, 7月31日晚20时许,廉某在村里山坡边行走时,突然被一只大狗在其臀部猛咬了一下。后来,廉某得知该狗是邻居孙某家喂养的,但孙某拒不承认。廉某在大河涧乡卫生院进行治疗,后经乡村干部调解,孙某拒不赔偿。故廉某到法庭要求孙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1000元。 法官考虑到案件原、被告住在偏远山区又是邻居,而且原告受伤行走不便,便立即与立案庭联系取得案件统一编号,通过内网为原告廉某办理了立案手续。后法官又通过电话联系村干部,让村干部通知被告孙某到法庭应诉,但被告孙某拒不配合。鉴于此情况,为方便当事人诉讼,普及群众法律知识,承办法官决定对该案到原、被告所在山村进行巡回审理。 法官庭前调解中了解到,事发时只有一名不满15岁的少年见证了事情全过程,但少年家长不愿意让其孩子作证。法官通过邻里关系和向被告孙某详细解释动物致人损害的法律规定和后果,终于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孙某支付原告廉某医药费365元,未发生的损失原告自愿放弃,其他双方以后不再追究,并当场履行了义务。 淇滨区法院积极创新巡回审判工作新举措,大力推进“立审执”一体化机制以来,为边远山区群众诉讼提供了方便,体现了“快捷、高效、便民、节约”的司法理念,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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