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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需立法与铲除滋生土壤并重
作者:张智全 发布时间:2015-08-11 14:03:09
全国妇联的一项抽样调查表明,目前,家庭暴力现象在我国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它不仅发生在夫妻之间,还多发于父母与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与年迈父母之间。2013年10月,全国妇联发布的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研究中显示,24.7%的女性遭受过来自配偶不同形式的家庭暴力,另外,老人、小孩、残疾人也不同程度地遭受过家庭暴力。(8月10日《半月谈网》) 家庭暴力,历来有之,是践踏家庭成员人权的表现,不仅与文明和谐的现代家庭道德伦理格格不入,而且也涉嫌违法犯罪。近年来,有关家庭暴力的报道屡见不鲜,个别案例展示的暴力情节更是触目惊心。为根治家暴这一危害家庭和社会文明和谐的“痼疾”,今年7月2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决定将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以期通过立法的形式,从根本上惩治多发的家暴违法犯罪行为。 在家暴屡有发生且危害日益严重的现实下,通过完善立法惩治家暴,完全有必要。然而,这仅仅是第一步。尽管法律是社会治理的纠偏器,但法律不是万能钥匙,期望一部法律,能从根本上杜绝家暴行为,显然不现实。换言之,根治家暴违法犯罪行为,除了需要健全完善法律外,还需要铲除其滋生土壤。 其实,我国并不缺乏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到目前为止,仅国家层面的立法即有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上位法对家暴作了明确的制止性规定。在地方立法层面,全国已有19个省、市、自治区颁布了预防和制止家暴的地方性法规,以及17个地方规范性文件、2个地方司法文件、1个团体规定。同时,反家暴在宪法、民法通则、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继承法中也有间接性规定。尤其是今年3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更是赋予了家暴受害人更有力的法律武器。 遗憾的是,理想丰满现实骨感,如此众多的法律法规并没有遏制家暴违法犯罪行为的多发。究其实质,法律不完善是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加之家暴行为的隐密性致使取证难,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司法对家暴的惩处不力,效果不彰。不过,从深层诱因方面分析,家暴屡禁不绝还在于其滋生的土壤尚未得到有效铲除。由于现实中家庭成员之间的地位并未完全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受传统观念影响,不少人男尊女卑和家长特权思想浓厚,认为打老婆、打小孩都是家务事,没有必要上纲上线。而一些受暴者抱着“家丑不可外扬”“女子要柔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等思想,往往对此采取承受、隐忍等态度,无疑进一步助长了施暴者的淫威。尤其是在一些偏远闭塞的农村地区,少数夫权、家长权等思想严重的男子,更是视暴力殴打配偶和孩子为天经地义之举。从这种意义上说,只要滋生家暴的土壤依然存在,根治家暴违法犯罪行为仅凭法律的威慑就难收到实际效果。 由此不难看出,根治家暴违法犯罪行为,虽然完善的法律是实现善治的必要和有效选项,但是法律并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也是客观不争的事实。如果不铲除家暴赖以滋生的土壤和气候,即使再严厉的法律制裁,也可能是治标不治本。从这种角度讲,反家庭暴力,需在完善立法、严格执法的前提下,还应着眼于对症下药的标本兼治之策。铲除家暴赖以滋生的土壤,更应成为反家暴的核心内容。 一方面,要强化法治宣传,让公众充分认识家庭暴力的危害,摒弃家庭暴力系家务事、他人无权插手干涉等错误认知,自觉主动地与施暴者作斗争,从而对施暴者形成舆论高压态势,让其不敢为。另一方面,要切实从根本上解决家庭成员地位不平等的问题,重点要解决家庭中妻子、子女、老人等弱势成员的地位平等问题,持之以恒地在涉及他们权益保护的各个方面予以关照,真正实现家庭中各成员的地位平等。只有坚持法律惩处与铲除滋生土壤并重的标本兼治之策,才有可能真正根治家暴违法犯罪行为,法律亦才能真正成为家暴受害者的守护神。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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