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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盐城破特大信用卡诈骗案 嫌犯“零口供”
发布时间:2015-08-05 13:48:44


    两个来自东北的90后,到了江苏盐城市区的繁华地段不选四处可见的宾馆,反而到一个足疗店不做足疗却要住宿,尤其是行李箱内的300余张银行卡,引起服务员的怀疑,遂即报警。由此引出了一起没受害人、不知嫌疑人动机、不了解作案手段,甚至不知要实施哪种犯罪的案子。

  8月4日,记者从江苏警方获悉,面对嫌疑人嚣张的“零口供”,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公安分局专案组经过2个月侦查,揭开了他们冒用他人身份复制银行卡,进而盗刷诈骗400多万元的真相。

  蟊贼投店匿痕迹 群众火眼现疑踪

  2015年5月22日傍晚,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一家足疗店来了两名“神秘”顾客,两人操一口东北口音,到足疗店内不问服务项目,而是问能否住宿,且要住两三天。

  该足疗店地主市区繁华地段,周边宾馆林立,相比于足疗店来说还更加便宜,两人的这一反常举动引起足疗店服务员的不解。

  在打开的行李箱一角时,服务员不经意间发现有大量空白磁条卡,便立刻报告了辖区派出所的民警。

  民警将两人带至派出所询问,详细清点了李、张二人携带的物品,计有银行卡128张,空白卡217张,他人身份证37张,POS机3台,笔记本电脑一台,“凸字机”一台,银行卡信息读写机一台,手机7部,手机卡若干,现金8万余元。

  面对民警,李某、张某十分沉着,态度嚣张,对行李箱中的物品表示概不知情;对两人从哪里来、经过哪里、要到哪儿去等问题,前后矛盾。

  这是一起没有受害人,不知道嫌疑人动机,不了解作案手段,甚至连嫌疑人实施哪一种犯罪都不知情的案子。强大的心理攻势对两名嫌疑人丝毫不起作用,审讯陷入僵局。

  民警从近百张储蓄卡明细中找到“通信诈骗”影子

  以“妨害信用卡管理”对两人刑事拘留,侦查员重新回到起点。专案组派出三个取证小组,在盐城市范围内调取以上所有银行卡的明细。

  很快,一百多张银行卡明细陆陆续续汇总到专案组面前,经过录入、分析、比对,侦查员发现了几个看似无关的相似点:1、每张储蓄卡都绑定了网银账户;2、这些储蓄卡对应的卡主身份证在扣押的大量身份证中都可以找到;3、每张储户卡的交易流水都很少,有的开卡以来没有交易记录;4、流水中体现的交易只有两种,网银转账、取现;5、不同储蓄卡同一天交易的流水,交易地点一致。

  以上相似点让侦查员看到了“通信诈骗”最终取现环节的影子。

  专案组立刻派出取证小组前往办卡、取现地点集中的上海、盐城两市取证。大量看似正常的流水中,一张中国银行贷记卡明细中出现的“交易争议”四个字引起了侦查员的警觉,侦查员立即与卡主取得联系,证实该卡曾经被盗刷。

  侦查员继续与其他信用卡卡主联系,有三十多名卡主向民警反映,有被盗刷的经历。

  此时,专案组已经基本确定李某、张某实施的是复制他人信用卡后进行盗刷最终以此获利。

  证据链条形成“零口供”也被依法批捕

  根据法律,“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应当立案追诉。由于犯罪分子零口供,要成立以上情形,必须同时满足“明知”“伪造的信用卡”“持有”这三个条件。

  经鉴别,民警在李某、张某行李箱内扣押的贷记卡都是伪造的,结合真实卡主在当地的报案材料,“伪造的信用卡”这一条件成立。

  经过辨认,持有、使用伪造的信用卡通过POS机套现的正是犯罪嫌疑人李某、张某。为了进一步完善证据,侦查员又根据POS机机主提供的线索,到银行调取到了机主将套现的资金交给李某、张某的监控视频。通过以上工作,“持有”这一条件成立。

  为了防止嫌疑人可能提出“的确是自己使用,但并不明知是伪造卡”的说辞,必须查明主观上的相关证据。由于是零口供,主观上的证据必须通过客观印证主观。

  警方对两名嫌疑人携带的这两部手机经技术部门处理。在张某手机内,发现有大量银行卡照片,其中还有多张被盗刷的信用卡伪卡照片。同时,手机中的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还显示李某、张某与他人联系,就复制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相关细节进行交流的情况。通过以上工作,“明知”这一条件成立。

  至此,两名犯罪嫌疑人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证据锁链形成。专案组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检察院审查认同专案组观点,两名嫌疑人被依法批准逮捕。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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