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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非法干预是破解执行难之本
作者:张智全   发布时间:2015-07-30 14:02:49


    日前,由中国行为法学会、《人民法治》杂志社举办的“生效判决执行难问题研讨会”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十多位专家学者参与了本次研讨。与会专家学者就17年未执结的“福建厦门嘉莲大厦房产纠纷执行案”剖析了执行难存在的原因,其中党政机关非法干预导致法院执行难引发热议。(7月28日《中国网》)

    一起早有定论的房产纠纷案件,在长达17年的时间内,经历了数家媒体曝光、最高法院三次督办后,至今仍然难以执结,其症结竟然不在于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在于厦门市委的一份“商请法院暂缓执行生效判决的会议纪要”。梳理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公众再次看到了党政机关非法干预导致执行难的鬼魅身影,再次感受到了其危害司法权威的切肤之痛。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为此,中央于今年3月18日颁布实施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记录的具体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明确五种属于不当的插手司法活动和干预个案的情形。可见,非法干预司法是不可逾越的高压线。当前,依法治国理念日益深入人心,以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为核心的司法改革正在深入推进。在此背景下,厦门市委对自身非法干预法院执行的行为至今还不改正,着实发人深思。

    法院执行难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尽管这其中既有确实执行不能的客观因素,又有联动惩戒老赖的机制不健全的因素,但党政机关的非法干预,已客观不争地成为法院执行难的最重要掣肘之一。党政机关非法干预法院执行,其实质是藐视法律、“权大于法”特权思想的作祟使然。在特权思想膨胀的本能冲动下,悍然干预法院执行,发雷言、说雷语、办雷事也就习以为常,以致执行难成为公平正义之殇。

    我国宪法和现行的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包括执行权在内的审判权,不受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就现实而言,这一规定尚未真正落地生根。外部非法干预法院执行的情形屡见不鲜,而党政机关的非法干预尤甚,导致法院在执行生效裁判的过程中不可能真正顶住压力,只能违心地屈从。有鉴于此,必须根除党政机关对法院执行工作的非法干预。否则,类似厦门市委出台会议纪要干预法院执行的违法行为必将阴魂不散,破解执行难也必然只能是“镜月水花”。从这种意义上说,抓住党政机关非法干预这个关键,对破解执行难最具现实意义。

    如何排除党政机关对法院执行的非法干预?选项不外乎有二。一方面,党政机关应视法律至上为根本信仰,自觉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使权力,坚定地按照法律规定用权履职,绝不能为了本地区、本部门利益而违反法治原则和法律规定,非法干预法院执行。另一方面,要严肃追究责任。对非法干预法院执行的党政领导,必须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记录的具体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该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坚决给予;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决不手软,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惟有如此,才能使党政机关的非法干预不再成为破解执行难的“绊脚石”,司法的权威才能真正得到尊重。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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