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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登记制后的那些“另类”事
作者:何其星 发布时间:2015-07-27 10:26:3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立案登记制”是指法院对当事人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法院当场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予以释明的制度,自实施以后最大程度的保障了当事人的诉权,真正做到了“有案必立”。 前些天的一则新闻,有人向法院起诉赵薇请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原因竟是赵薇在电视中一直瞪他。这能不能立案受理?是不是《民法通则》调整的范畴?我的答案是否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就表明民事案件的主体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自然人和法人,在这个事件中,赵薇为什么会瞪他,追其原因是因为赵薇作为一个演员,瞪眼是角色的需要,不是她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更不能认为是她故意要瞪他,所以他向法院起诉赵薇要求赔偿他精神损失的请求法院完全是无理取闹,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巧家法院出现了一些另类的事。5月16日,巧家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迎来了一个气冲冲的男子揪着一个女人,男人自称要起诉自己的妻子诈骗,并要求妻子偿还他母亲20000元钱。等我们问清原委才知道,她妻子和他结婚后连怀了两个孩子都没有顺利生产,去年又怀上了一个,一家人更是小心翼翼的照顾,他母亲特意拿了20000元钱给他妻子说去买点好的补补身子,到今年5月预产期都过了迟迟不见动静,后来经医院检查才知道孩子5个月的时候没有保住,但是他妻子不忍心男子家人伤心难过,就对他们说了谎。听完他的叙述,我们一阵唏嘘。回到这个案子,我们向他分析了相关法律关系,虽然从情理的角度出发女方的做法确实不对,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本案中,男子的母亲给与女方20000元钱是基于她怀孕才给予的,是明确赠与给她个人的,不得要求返还,所以男子要求起诉还钱的案子不能受理,他听到我们的释明后也表示不再起诉她,希望她能改正错误,好好操持家务。 还有一桩事,张某及丈夫刘某的户籍均是巧家法院辖区内,现张某来到巧家法院要求与其丈夫离婚,我们在看了她的诉状后了解到她和丈夫离开巧家去昆明某区打工已十余年,办有暂住证且长期居住在昆明,这次因为其丈夫动手打她,她才要起诉离婚。我们释明她这个案件不属于我们法院管辖,我们不能立案。她不能理解了,反问:“现在不是实行立案登记制吗?只有是案件都应当受理啊?”。我们向她释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确实规定了:“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但是第二条也规定了:“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她的户籍所在地虽然在巧家,但是常住在昆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个案件巧家法院没有管辖权,应当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她听完我们的释明,很满意的说:“如果能去昆明起诉更好,双方都在昆明,起诉、应诉、举证等都更方便。”笑着离开我们法院。 立案登记制实施是为了更好的保障当事人是诉权,但对于虚假诉讼、滥诉等也是法律明确禁止的,当事人也要树立正确的诉讼观念,不得进行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等。而且立案登记制仅仅能保障当事人能顺利立案,能否打赢官司,自己的实体权利能否得到保障还是要靠证据,如果自己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主张,也应该承担败诉的风险,当事人只有提供充分、足够的证据支撑自己的诉求时,才能达到自己打官司的真正目的。 (作者单位: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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