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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男因心疑放火烧“跟踪车”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7-27 10:08:36
本网讯(兰珊 兴成) 干坏事总怕被人发现揪住把柄,为毁灭证据、保全自己,有些作案人甚至不惜杀人放火,临沭小伙陈向因心疑去嫖娼路上被人驾车跟踪,竟火烧“跟踪车”,结果为他的多心和误判付出了赔钱领刑的代价,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陈向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二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现年26岁的陈向系该县城郊某村农民,初中文化。2月2日22时许,吃饱饭没事干的陈向闲心作乱、无事生非、色心大发,独自驾车来到城郊邹某的美容按摩店内找“小姐”进行嫖娼。在洽谈龌龊事期间,邹老板的朋友曹某驾小轿车在店门口等曹。后陈与邹因价钱问题发生争执,陈遂驾车离开。驾车途中,做贼心虚的陈思前想后,误认为曹某在驾车“跟踪”自己,心生报复之意,遂又驾车返回按摩店附近,见曹的轿车仍停放在路边,趁四下无人之机,从附近一废品站捡来塑料编织袋、废旧纸箱等杂物,放在车的车头、前车轮位置,并用打火机点燃后驾车逃窜,导致轿车被烧毁。经鉴定,车损价值3.2万元。 受害人报警后,警方很快侦破此案,一周后陈向即被抓获归案,后被取保候审。 6月1日,检察机关将本案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案发后,陈向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获谅解。 上述事实,陈向在庭审中亦无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产权,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陈向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考虑其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后,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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