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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共治缓解立案难良策
作者:夏廷堂   发布时间:2015-07-17 14:32:43


    随着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深入推进,人们对司法的仰赖空前加重,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将大幅上升,而司法内部自生性资源却相对匮乏,案多人少矛盾进一步加剧,挑战也将十分严峻。要适应立案登记制这一新常态,从容应这一对新挑战,有效缓解审判工作压力,减轻当事人诉累等,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强大社会治理功能,必须建立畅通的案件分流机制,多元化纠纷调处机制,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指的是在以司法诉讼程序为中心的同时,发挥各种非诉讼程序灵活解决纠纷、合理分配司法资源的作用,使各种纠纷解决方法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互相协调、互相补充,共同发挥作用,构成的一种满足社会主体多种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调整系统。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能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效、便捷、低成本的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能让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各得其所、各取所长、各尽其能、多元共治。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既符合纠纷解决规律,又适应法治社会的发展,更能满足当事人的各种需求。

    善多元化纠纷调处机制.是对多元社会多样选择的尊重。我国目前正处在一个有史以来最为多元化的状态之中,社会中各种利益和需求的多元性,纠纷主体的多元化,以及社会价值的多元化,都需要多元化纠纷调处机制。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从机制上赋予当事人在纠纷解决方面更广泛的选择权,从法律上保护当事人对程序或实体上权益的处分,不仅是妥善解决纠纷,节约社会资源的需要,同时也意味着国家对公民基本自由的尊重,以及对公民权利的多途径、多层次的保障。司法干预社会矛盾纠纷是非常重要的手段,但不是唯一的手段。许多利益调整的矛盾纠纷需要运用行政的、经济的方法实施综合调控,需要运用教育、协商、疏导等方法,不易直接进入司法程序。同时司法资源是有限的。如果群众遇到纠纷都走诉讼这一独木桥,必然会导致一些原本可以通过平和方式解决的矛盾更趋对立,最终影响社会和谐。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马克思主义的活的灵魂。从现实社会中大量的复杂性矛盾纠纷的产生原因来看,都有其复杂的社会原因、政治原因、经济原因,甚至有其复杂的历史原因,也可能有特殊的民族性格和风俗习惯等原因。对于这些极为复杂而又可能相互缠绕的问题,若仅仅采用简单化的处理方式,肯定会引发更多的问题,导致“剪不断,理还乱”的局面。 为此,要及时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就必须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 建立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实现中央战略部署、提升社会治理水平、推进全社会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的重大改革举措,是保障民生、人民利益至上执政理念的具体体现,是建设和谐社会所需要的,是发挥司法资源最大效能的有效途径,对法院来讲,是不可推卸的社会功能。法院在推动保障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要发挥其“排头兵”作用,在推动保障元化纠纷调处机制中多发力发好力。

   (作者单位: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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